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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30/2018-090819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供销社
发文日期:2018-06-06
名称: 卢龙县盐政管理所

卢龙县盐政管理所

    卢龙县盐政管理所 主要领导签字:
何妍妍 联系电话: 7012933 填表日期:
项目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主体 承办机构(处室) 执法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食盐零售单位(户、店)、食品加工用盐单位从未获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批发或购进食盐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卢龙县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卢龙县盐政管理所 《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5月27日国务院令第197号,2013年12月7日修改)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不收费
在碘缺乏地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擅自批发、销售非碘盐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卢龙县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卢龙县盐政管理所 《盐业管理条例》(1990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51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年10月1日国务院令第163号)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2002年11月25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0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河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2014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2号令)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不收费
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卢龙县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卢龙县盐政管理所 《盐业管理条例》(1990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51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年10月1日国务院令第163号)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2002年11月25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0号)第十四条、第二十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不收费
碘盐加工企业、批发企业加工、批发不合格碘盐或非碘盐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卢龙县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卢龙县盐政管理所 《盐业管理条例》(1990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51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
2、《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年10月1日国务院令第163号)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
《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2002年11月25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0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不收费
加处罚款 行政处罚 卢龙县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卢龙县盐政管理所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不收费
对食盐批发和零售单位、个人以及食品加工和餐饮用盐单位、个人的经营、使用食盐情况的检查 行政处罚 卢龙县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卢龙县盐政管理所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年10月1日国务院令第163号)第四条、第二十一条 《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2002年11月25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0号)第四条第二款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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