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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388404/2023-242750 | 主题分类:民政、宗教、港澳台工作 | 发布机构:民政局 |
发文日期:2023-09-01 | ||
名称:卢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卢龙县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解读 |
卢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卢龙县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解读
卢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卢龙县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解读
8月31日,卢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卢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卢龙县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就《管理办法(试行)》中的有关问题,县民政局相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管理办法(试行)》发布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进一步增强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事业的积极性,规范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运营和管理,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河北省养老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问:《管理办法》主要包含了哪些内容?
答:《管理办法(试行)》共分八大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对公建民营进行了政策解释、明确了实施范围、对实施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提出具体要求。
第二部分:组织实施。对公建民营如何推进实施提出具体要求。
第三部分:运营方确定。明确了运营方如何确定以及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四部分:权责关系。明确了县级民政部门是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的委托方和监管方。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的中标人为运营方。委托方以及运营方的权利和责任。
第五部分:运营管理。对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财务管理、享受的政策规定以及需遵守的法律法规提出明确要求。
第六部分:资产管理。对委托运营国有资产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七部分:违约和退出机制。明确了违约和退出情形。
第八部分:附则。明确了双方可以就变更或终止合同的事项进行约定;遇到法律等发生变化因素,执行的依据;文件执行时间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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