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yjglj/2024-33 | 主题分类:应急管理 | 发布机构:应急管理局 |
发文日期:2024-02-01 | 文号:2024危化001 | |
名称:卢龙县平安烟花爆竹购销中心烟花爆竹流向登记制度落实不到位,未按要求建立产品流向登记台账等违法案 |
卢龙县平安烟花爆竹购销中心烟花爆竹流向登记制度落实不到位,未按要求建立产品流向登记台账等违法案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秦卢)应急罚〔2024〕危化001号
被处罚人: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 \
家庭住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所在单位: \ 职务: \ 单位地址: \
被处罚单位:卢龙县平安烟花爆竹购销中心
地址:卢龙县卢龙镇张各庄村西 邮政编码: 066400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法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 违法事实: 1.烟花爆竹流向登记制度落实不到位,未按要求建立产品流向登记台账;2.企业端流向管理信息系统不能正常使用,未及时联系相关技术方进行维修;3.储存经营超标违禁产品:(1)仓库存储有“1888威猛加特林”等产品,不符合GB106315.5.3的规定。(2)标称浏阳市顺发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财富花王”、“烟花传奇”、“烟花绽放”、“欢乐久久”等产品使用隔板和垫层,不符GB195935.4.5条。证据:1、《现场检查记录》(冀秦卢)应急现记〔2024〕危化001号);2、立案审批表1份(冀秦卢)应急立[2024]危化001号。3.法人王有忠《调查询问笔录》1份;4、现场检查照片3张。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1、2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3项问题) 的规定,依据参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07(第1、2项问题),按比例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参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31(第3项问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公司卢龙县支行 ,账号50828001040010538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卢龙县人民政府或者秦皇岛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卢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706005
卢龙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1月11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