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0183413-7/2021-240067 | 主题分类: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城管执法 | 发布机构:生态环境分局 |
发文日期:2021-06-24 | ||
名称:对卢龙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次会议第89号建议的答复 |
对卢龙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次会议第89号建议的答复
是否同意公开:是
议字[2021]第89号
结果分类:A
对卢龙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次会议第89号建议的答复
李艳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农村环境治理,离河道200米养殖户应全部退出的建议”的建议收悉,现结合我分局职责,答复如下:
一直以来,县政府高度重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不断加大整治力度,提升养殖场污染治理水平 ,依法规范禁养区划定。
一、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环境污染整治
会同农业部门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对规模化养殖场进行全面排查,指导养殖场提高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推动粪污处理设施提档升级, 目前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全部配套建设了粪污处理设施,实现了资源化利用。
二、加强规模化养殖场项目环评监管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加强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监管。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量)及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存栏生猪25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无出栏量的规模化畜禽养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依法需向审批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中环境敏感区包括: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 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其他(规模化以下的除外)需依法实行登记备案管理。
三、依法划定禽养殖禁养区
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养殖场指达到河北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其中生猪养殖场年出栏500头以上,肉牛、奶牛养殖场年存栏100头以上,蛋鸡养殖场年存栏10000只以上,肉鸡养殖场年出栏50000只以上,其他畜禽按猪当量进行折算,畜禽养殖专业户规模标准参照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
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0〕33号)和《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我县于2019年11月对依法对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进行了调整,根据调整后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我县禁养区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县城建成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地区,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养殖区域,其中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目前我县境内桃林口、西洋河、范庄水源地3个饮用水水源地涉及到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下一步,我分局将进一步加强监管,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畜禽粪污乱排乱倒违法行为,杜绝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同时加强环保法律法规宣传,提高群众环境意识,引导养殖户科学养殖,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切实改善了农村人居环境。
2021年6月21日
领导签发:蒋长征
联系人及电话:唱军 7012465
抄报:县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委,县督考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