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权责清单
索引号:000388404/2023-242746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2023-10-12
名称:2023卢龙县金融办权责清单

2023卢龙县金融办权责清单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实施依据

省级主管部门

实施层级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处罚

对地方金融组织未与客户签订合法规范的交易合同;未如实向投资者和客户提示投资风险,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活动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与客户签订合法规范的交易合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如实向投资者和客户提示投资风险,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活动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市级、县级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规行为或者交办、上报、移送的此类违规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罚;符合处罚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监管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

行政处罚

对地方金融组织拒绝执行暂停相关业务监管措施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拒绝执行暂停相关业务监管措施的,由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重大金融风险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市级、县级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规行为或者交办、上报、移送的此类违规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罚;符合处罚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监管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

行政处罚

对地方金融组织违反《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地方金融组织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市级、县级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规行为或者交办、上报、移送的此类违规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罚;符合处罚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监管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

行政处罚

对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他地方金融组织备案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他地方金融组织备案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市级、县级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规行为或者交办、上报、移送的此类违规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罚;符合处罚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监管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5

行政处罚

对小额贷款公司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开展经营业务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相关业务,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小额贷款公司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开展经营业务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处罚;”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市级、县级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规行为或者交办、上报、移送的此类违规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罚;符合处罚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监管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6

行政检查

对融资担保公司的检查

1.《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第二十四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时监测风险,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并与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2.《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第二十八条 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融资担保公司进行检查;
(二)询问融资担保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检查融资担保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四)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予以封存。
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市级、县级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包括书面检查、全国融资担保公司监管信息系统等)或者综合运用以上方式,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活动可能形成重大风险的,可区别情形采取措施、依法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移送责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融资担保公司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验收;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7

行政检查

对典当行的检查


1.《典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2005 年第 8 号令,2005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对于辖区内典当行发生的盗抢、火灾、 集资吸储及重大涉讼案件等情况,应当在 24 小时之内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2.《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 ,2012 年 12 月 5 日起施行) 第八条 “地市级(含直辖市区县、省管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典当行业的日常监管,建立现场检查和约谈制度,实行动态监管和全过程监督,及时预警和防范风险,重点监督典当企业经营合规性和业务、财务数据真实性, 及时防范和纠正违规违法行为,开展各种方式的监管工作,每半年至少对本行政区域内典当企业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3.《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2017 年 12 月 1 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1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从事相关地方金融活动的小额贷款公司、各类交易场所、地方金融控股企业、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其他组织等。”第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地方金融监管的部门(统称为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金融组织以及相关地方金融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地方金融服务、金融发展的协调指导工作。”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市级、县级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包括书面检查、全国典当 行监管信息系统等)或者综合运用以上方式,加强对典当行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督促典当行遵循《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并依相关规定开展业务,对发现问题的依法查处。
3.移送责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完毕的典当行提出复查申请或整改期限届满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及时组织复查,并填写 《整改复查意见书》后七日内送达受处理单位。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8

行政检查

对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检查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12月1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18 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从事相关地方金融活动的小额贷款公司、各类交易场所、地方金融控股企业、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其他组织等。”第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地方金融监管的部门(统称为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金融组织以及相关地方金融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地方金融服务、金融发展的协 调指导工作。”第三十三条“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对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监督管理,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入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并采取以下措施:(一)询问地方金融组织的工作人员;(二) 查阅、收集与检查事项相关的证据;(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四)检查地方金融组织业务数据管理系统;(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采取其他监督管理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负责人批准。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市级、县级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取现场检查、 非现场监管(包括书面检查、监管信息系统等)或者综合运用以上方式,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督促地方金融组织遵循《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并依相关规定开展业务, 对发现问题的依法查处。
3.移送责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完毕的地方金 融组织提出复查申请或整改期限届满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及时组织复查, 并填写《整改复查意见书》后七日内送达受处理单位。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打印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