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388404/2023-242746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2023-10-12 | ||
名称:2023卢龙县金融办权责清单 |
2023卢龙县金融办权责清单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实施依据 | 省级主管部门 | 实施层级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 | 对地方金融组织未与客户签订合法规范的交易合同;未如实向投资者和客户提示投资风险,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活动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与客户签订合法规范的交易合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如实向投资者和客户提示投资风险,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活动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 市级、县级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规行为或者交办、上报、移送的此类违规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罚;符合处罚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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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对地方金融组织拒绝执行暂停相关业务监管措施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拒绝执行暂停相关业务监管措施的,由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重大金融风险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 市级、县级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规行为或者交办、上报、移送的此类违规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罚;符合处罚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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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对地方金融组织违反《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地方金融组织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 市级、县级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规行为或者交办、上报、移送的此类违规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罚;符合处罚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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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 | 对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他地方金融组织备案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他地方金融组织备案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 市级、县级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规行为或者交办、上报、移送的此类违规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罚;符合处罚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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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对小额贷款公司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开展经营业务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相关业务,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小额贷款公司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开展经营业务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处罚;” |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 市级、县级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规行为或者交办、上报、移送的此类违规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罚;符合处罚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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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检查 | 对融资担保公司的检查 | 1.《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第二十四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时监测风险,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并与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 市级、县级 |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包括书面检查、全国融资担保公司监管信息系统等)或者综合运用以上方式,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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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检查 | 对典当行的检查 |
|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 市级、县级 |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包括书面检查、全国典当 行监管信息系统等)或者综合运用以上方式,加强对典当行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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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检查 | 对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检查 |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12月1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18 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从事相关地方金融活动的小额贷款公司、各类交易场所、地方金融控股企业、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其他组织等。”第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地方金融监管的部门(统称为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金融组织以及相关地方金融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地方金融服务、金融发展的协 调指导工作。”第三十三条“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对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监督管理,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入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并采取以下措施:(一)询问地方金融组织的工作人员;(二) 查阅、收集与检查事项相关的证据;(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四)检查地方金融组织业务数据管理系统;(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采取其他监督管理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负责人批准。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 |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 市级、县级 |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取现场检查、 非现场监管(包括书面检查、监管信息系统等)或者综合运用以上方式,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