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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38854-3/2023-240634 主题分类:农业农村、扶贫开发、水利 发布机构: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2021-03-19
名称:卢龙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卢龙县2021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资产收益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卢龙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卢龙县2021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资产收益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按照卢龙县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卢龙县2021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扶持项目实施意见》要求,县农业农村局制定了卢龙县2021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资产收益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卢龙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3月19日


卢龙县2021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资产收益项目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冀发〔2021〕12号)精神,以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推进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财农〔2018〕3号)文件为指导,运用财政专项资金,实施资产收益项目,带动建档立卡脱贫户和防贫监测户稳定增收,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摆在突出位置,建立健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长效机制”和“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总体要求,以资产收益权为纽带,以帮助建档立卡脱贫户、防贫监测户稳定增收为目标,建立财政帮扶资金与村集体利益联结机制,有序推进资产收益防贫项目,为我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各方参与协调促进的原则。各级政府发挥主导作用,主管部门和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组织好龙头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协商合作开展资产收益项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坚持促进产业发展带动帮扶对象的原则。扶持优势特色产业,促进优质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完善收益分配机制,实现项目实施主体壮规模、建档立卡脱贫户和防贫监测户增收入、农业产业增效益有机统一,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效。

二、政策措施

(一)严选实施主体。以促进我县特色优势产业发展为根本,实施主体由县级产业主管部门从以下经营主体中选择:省、市、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市、县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经营主体须为连续2年以上(含2年)盈利,财务管理健全、经营状况良好、经济实力强、乐于从事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事业且诚信守约的企业(合作社)。

(二)明确资产范围。利用各级财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巩固成果资金”),投入到农业产业项目形成经营性资产,项目市场前景好、经营效益稳定、群众乐于参与的可用于资产收益项目。

(三)合理确定收益。县政府与实施主体合作期限为3年,每年为一期,年收益率不低于8%,所得收益由实施主体专户拨付至建档立卡脱贫户和防贫监测户。协议期满后,实施主体有优先续签权利,具体视到期后政策而定。

(四)加强风险防控。实施主体作为资产运营方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享有依法经营的自主权,承担项目经营全部风险。县政府和受益对象均不承担项目经营风险,不参与实施主体经营管理和决策,但享有知情权、监督权等基本权利。除不可抗力因素之外,若项目面临较大的经营困难或出现持续亏损,难以保障建档立卡脱贫户和防贫监测户收益时,实施主体应利用自有资金购买其收益权。实施主体解散或破产清算时,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清偿债务后,应优先保障受益对象的权益。

县政府对实施主体在资金、政策以及用地、用电、税费减免等方面优先给予扶持,帮助扩大生产规模。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运用各类保险政策,指导和帮助实施主体与保险机构合作,选择使用相关保险产品,分散和降低项目运营风险,利用保费补贴等扶持政策对实施主体给予适当支持,提升其抗风险能力和带贫能力。

三、实施程序

(一)选好项目主体。县级主管部门要综合考虑我县产业基础、区域布局、一二三产业融合、市场环境、群众意愿等因素,确定具有良好发展预期的产业推进资产收益项目,促进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和防贫监测户持续稳定增收,同时促进参与企业不断发展壮大。

(二)做好宣传发动。县级主管部门积极开展资产收益项目政策宣传,对组织项目的县乡工作人员、村干部和帮扶责任人加强政策和业务培训。要向建档立卡脱贫户和防贫监测户讲明项目建设目的、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产量化方式、收益分配方式等内容,对建档立卡脱贫户和防贫监测户加强宣传引导,促使建档立卡脱贫户和防贫监测户主动参与资产收益项目。

(三)严格项目审批。实施主体将资产收益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决议、资金量化台账、收益分配台账报县级主管部门。县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审计、农业农村、扶贫办等部门对资产收益项目进行评估,重点评估实施主体的主营业务、盈利能力、资产负债、信用状况、发展前景,资产量化范围、收益分配对象的合规性,收益分配的合理性,以及实施主体法定代表人资信情况和关联企业情况等,评估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县级主管部门根据第三方评估结果,对项目进行审核,确定项目投资额度。通过审核的项目,由县级主管部门在县级党政网站等主要媒体进行公开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金(资产)来源、资金(资产)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和收益、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县级主管部门、监督举报电话等;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项目公示无异议后,县级主管部门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推进项目运行项目主管部门、资金管理部门按照约定时间拨付资金,并对项目运行情况进行监管。实施主体要对资金严格管理,确保项目健康稳定运行。

)完善档案资料。县级主管部门、实施主体要做好全过程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确保档案资料齐全完整。县主管部门、实施主体、乡镇政府、村委会加强协议签订和收益到户过程的规范管理,维护好收益分配台账。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级成立资产收益项目风险防控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扶贫办、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审计局、永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县级职能部门和各乡镇主要领导为成员。各成员单位要扎实做好资产收益项目的政策宣传、筛选确定、规划编制、组织实施、验收报账、收益分配与后续管理等工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推动资产收益项目规范、有序、健康开展。

(二)健全扶持机制。省、市、县财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资金优先保障资产收益项目,并给予倾斜支持。建立实施主体管理台账,对项目经营管理规范、严格履约尽责、成效显著的实施主体,在政策范围内给予大力支持;对违规或违法经营、不依法履约以及存在其他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实施主体,要强化对其的失信惩戒措施。

(三)强化监督管理。县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努力形成合力。县农业农村局、县扶贫办负责依法指导实施主体的项目实施、运行,加强规范管理。县财政局负责对入股资金进行监管,县审计局负责对投入资金进行全程审计,也可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实施主体进行日常预警监测,做好资金流向监管和资金风险监控,发现问题及时报县领导小组。积极发挥县乡工作人员、村干部、帮扶责任人在监督中的积极作用。对在资产收益项目工作中挤占、挪用、套取财政资金,非法处置国有或集体资产,及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依法依纪依规予以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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