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388463/2022-240236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 | 发布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2022-05-09 | ||
名称: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基本情况 |
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基本情况
2022年3月16日,卢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卢龙县卢龙镇鲁夏批发部销售的钥匙扣“盲盒”、笔记本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同日我局进行立案并扣押涉嫌侵权钥匙扣“盲盒”10个、笔记本9本。
经查,当事人通过微信订购方式,于2022年3月11日从唐山鸦鸿桥凤财玩具店从唐山市鸦鸿桥凤财玩具店以每大盒12元的价格购进了5大盒,每大盒中包含12小盒,共计60小盒,总费用是60元。以2元一小盒的价格对外销售,截止2022年3月16日,卖出去50小盒,收入了100元,获利50元,当时有10小盒未销售。通过微信订购方式,于2022年2月27日从唐山市鸦鸿桥明阳日记本总汇以每本1.5元的价格购进了240个,总费用是360元。然后以2元一个价格对外销售,到2022年3月16日,销售了231个,销售金额是462元,获利115.5元,还剩下9个本子未销售。当事人销售的钥匙扣“盲盒”外包装印有2022年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图案,销售的笔记本印“冰墩墩”图案、北京冬奥会标志、奥运会标志。当事人销售上述印有奥林匹克标志商品的行为未取得授权,结合其销售价格和侵权产品数量,认定其违法经营额为600元,违法所得165.5元。
该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盲盒上印制的“冰敦敦”盲图案、笔记本上印制的“冰墩墩”图案、北京冬奥会标志、奥运会标志,按照《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一、三、五项“本条例所称奥林匹克标志,是指:(一)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三)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五)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名称及其简称、吉祥物、会歌、火炬造型、口号、“主办城市名称+举办年份”等标志,以及其组织机构的名称、徽记;......”的规定,“冰敦敦”图案、北京冬奥会标志、“BEIJING2022”的标志、奥运会五环标志均属于奥林匹克标志。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依照本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以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本条例所称为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奥林匹克标志:......(四)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的规定,当事人销售行为未获得授权,构成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结合认定其违法经营额元,以及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102、《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2018 年 07 月 31 日施行)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的“适用情形”从轻的“裁量基准”:“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没收、 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 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 违法经营额 5 万元以上的, 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1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 5 万元的,可以并处 7.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规定,构成了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违法行为,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65.5元;
2.没收侵权钥匙扣“盲盒”10个、笔记本9本;
3.罚款83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