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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38832-4/2023-240375 主题分类:民政、宗教、港澳台工作 发布机构:民政局
发文日期:2023-03-30
名称:2023年河北省卢龙县民政局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操作规范

2023年河北省卢龙县民政局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操作规范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一、政策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

3.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

4.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冀民规〔2021〕8号)

5.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58号)

6.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修订《河北省省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及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社〔2016〕37号)

7.卢龙县民政局卢龙县财政局关于调整2022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卢民〔2022〕27号)

二、主管部门

卢龙县民政局

三、补助对象

持有本县户口并长期居住,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我县低保认定条件的城乡居民。

四、补助标准

农村低保标准为5964/人、年;城镇低保标准为726元/人、月。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受理乡镇政府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3.审核乡镇政府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次完成材料审查、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公开公示等工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4.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收到乡镇政府上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档案审批、信息核对、入户抽查公示、资金发放等工作。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

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2.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3.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冀民规〔2021〕7号)

4.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58号)

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31号)

6.卢龙县民政局卢龙县财政局关于调整2022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卢民〔2022〕27号)

二、主管部门

卢龙县民政局

三、补助对象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按当地制定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给予救助供养。 

四、补助标准

城镇分散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11340元/人、年,农村分散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7764/人、年,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标准为9000元/人、年。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2.受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4.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

5.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

6.发放。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集中供养对象的供养资金拨付到特困供养服务机构。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

补贴资金

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5〕74号)

3.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完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冀民〔2016〕81号)

4.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冀财社〔2018〕4号)

5.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冀民〔2022〕87号)

二、主管部门

卢龙县民政局

三、补助对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具有河北省户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持有第二代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具有河北省户籍,持有第二代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

四、补助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86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80元

五、办理流程

1.申请。本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供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及复印件,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需有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3张近期免冠1寸彩色证件照,填写《河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河北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审核。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实际情况的核实。

3.审批。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县残联。

县残联在收到申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借助残疾人证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复审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材料转送县民政部门审定。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乡(镇)政府并告知原因。

县民政部门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审核,审核无误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批意见,并在县民政部门和残联登记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县残联并告知原因。

4.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

 

 

 

 

 

 

 

 

 

 

 

 

 

 

 

 

四、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资金

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2.河北省民政厅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民规〔2019〕4号)

3.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冀民〔2022〕49号))

4.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公安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民〔2021〕4号)

二、主管部门

卢龙县民政局

三、补助对象

本省户籍、年龄未满18周岁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一)孤儿。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四、补助标准

省定标准:集中养育孤儿每人每月1750元;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人每月1300元。

五、办理流程

(一)孤儿认定程序

1.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认定程序。按照接收弃婴、孤儿入住儿童福利机构程序进行认定,并由儿童福利机构填写《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补贴申请汇总表》,报所属民政部门确认。

2.散居孤儿认定程序。

申请。有申请意愿的孤儿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可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有申请困难的,可委托儿童主任代为申请。提供材料包括:

1)填写《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2)孤儿及其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孤儿父母有关情况必要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孤儿监护人签字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查验。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在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查等方式对其提供材料真实性进行查证,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查验结论。对于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原渠道退回其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其理由。为保护孤儿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通过信息比对方式查验,并取消所需证明材料。

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在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方式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复核。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根据情况通过抽验或集中核验的方式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条件的,原渠道退回其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其理由。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程序

参照散居孤儿认定程序执行,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三)认证及终止程序

1.认证。对于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情况发生变化的,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上报所属民政部门。

对于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其监护人应第一时间报告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1月和7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开展认证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每季度开展一次认证工作。并将认证情况出具认证结论报县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及时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处理,并做好相关保障政策的调整。

2.终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有以下情形之一情况的,从情形发生的次月起终止保障资格。

1)死亡的;

2)年满18周岁的;

3)被依法收养的;

4)户籍迁出本省的;

5)父母或父母一方能够履行监护职责的;

6)经县级民政部门调查核实,认定不再符合保障资格的其他情形。

(四)资金发放

通过审批后次月起发放基本生活费。县级民政部门要为散居孤儿办理银行个人账户或银行卡,并负责将存折或银行卡发放到户或其监护人,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定期足额将生活补贴拨付到孤儿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卡上。对社会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拨付到福利机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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