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38826-0/2023-240119 | 主题分类:农业农村、扶贫开发、水利 | 发布机构:水务局 |
发文日期:2023-03-28 | ||
名称:卢龙县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 |
卢龙县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
卢龙县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水土流失治理步伐,规范使用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推动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的指导意见》〈水保〔2021〕 381号)、《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的实施意见》〈冀水保〔2022〕13号)、河北省水利厅《关于确定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试点县的通知》(冀水保〔2022〕 21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水土保持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遵循政府引导、因地制宜、自愿申报、自主建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简化程序、加强指导的原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以奖代补资金是中央水利发展资金和省水利发展资金。按照《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 54号)、《河北省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冀财规〔2021〕 1号)等有关规定,在中央水利发展资金中列支不超过5%的经费用于勘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验收等费用,不足部分由县统筹解决。
第四条 在水土流失防治区进行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适用于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400万元,材料、苗木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200万元的水土保持建设工程。适用范围限额随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标准限额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以奖代补程序包括编制以奖代补试点项目工作方案、选定建设主体、编制工程设计、自主开展建设、组织工程验收和兑付奖补资金等。
第二章 奖补对象、范围、标准及奖补方式
第六条 以奖代补资金的支持对象是自愿出资投劳开展水土流失治理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村组集体、专业大户、农户及其他企业等各类建设主体,综合治理措施面积在200亩以上。
第七条 以奖代补资金的奖补范围,包括以下工程内容:
(一)工程措施: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小型水利水保工程等。
(二)林草措施:新植补植水土保持林、经济林等。
(三)其他措施:封禁治理和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的相关措施等。
下列与水土保持关系不密切的措施以及征地移民、景观等措施,不纳入奖补范围。
(一)设计容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塘坝、设计容量200立方米以上的蓄水工程以及其他实施难度大、安全风险高的水土保持工程。
(二)砍伐周期短的无水土保持功能的经济林和水土流失治理效果不明显的措施。
(三)与水土保持关系不密切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污水处理工程、村容村貌整治、村庄绿化、美化工程、太阳能路灯等 (专项生态清洁小流域项目除外)。
(四)已享受财政扶持政策的项目(或建设内容)不能重复申报。
第八条 以奖代补的补助标准。工程奖补资金总额不得突破本年度下达的奖补资金总额。原则上对于没有经济效益的水保林、封育治理、谷坊、沟头防护、截排水等措施,奖补标准不高于结算价款的70%对于有一定经济效益的梯田、经果林、水池水窖等措施,奖补标准不高于结算价款的50%。
第九条 奖补方式:工程建设任务完成并验收合格后,由建设主体提出拨付资金申请,县水务局依据审核公示和验收意见等有关资料及时汇同财政局将奖补资金兑现给建设主体。原则上当年完成的工程,当年予以奖补,不得晚于第二年予以奖补;未列入年度实施方案的治理措施以及未经奖补程序确定的建设主体,不予奖补。为保证工程后续管护工作到位,达到预期的治理效果,建设主体要在拨付奖补资金之前预交奖补总额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或提供银行保函),一年后在满足相应条件后及时返还兑现。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十条 编制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试点项目实施方案上报省水利厅,拟定实施区域、目标任务、建设规模、时间安排和预期效果。
第十一条 项目公告。县水务局根据水土保持相关规划,研究制定以奖代补申报指南,明确奖补对象、措施范围、标准、程序、建设区域、建设任务、验收标准、奖补方式等内容,并在政府网站和奖补项目所在乡镇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工程申报。建设主体按照《卢龙县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资金项目实施指南》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 审核公示。县水务局依据年度补助资金及相关规划,采取现场踏查、专家审核、竞争比选等方式,按程序公平公正确定建设主体,并在县政府网站和项目所在乡镇进行公示,并拍照备案。
第十四条 编制年度实施方案。根据建设主体申报的建设内容,结合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由县水务局委托有技术能力的第三方机构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概制年度实施方案。县水务局组织相关技术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签订协议。公示无异议后,县水务局与建设主体签订协议,明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时限、奖补标准、验收要求、产权归属、资金兑付和双方的责任义务等内容。
第十六条 自主建设。建设主体按照专家审定的方案自主开展工程建设,施工中必须严格按批准的实施方案及签订的协议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实施计划和变更建设地点、内容、规模、标准等。县水务局委托监理单位驻场监理,委托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确保工程质量。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工程完工后,建设主体先进行自主验收合格后向县水务局提交竣工验收申请表(书面申请、结算表等资料)。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工作由县水务局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工程验收由现场査验、召开验收成果鉴定会两部分组成。由县水务局委托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第三方机构按照工程设计方案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工程质量、工程量的现场査验,并填写验收表,县水务局、涉及乡镇、村及建设主体相关人员参加;验收成果鉴定会由县水务局组织审计、自然资源、项目涉及镇、特邀专家等成立验收组,项目建设主体、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委托的查验单位等相关单位派代表参加验收工作。依据项目实施方案、验收申请表、工程协议、工程验收査验报告等资料开展验收成果鉴定工作,形成验收意见。
第十九条 奖补公示。验收成果鉴定会结束后,县水务局在七个工作日将工程验收结果和奖补资金情况在项目建设所在乡镇、村进行公示。
第六章 资金拨付管理
第二十条 公示期满后,如无异议、县水务局依据奖补协议、验收意见以及建设主体提交的资金申请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向建设主体兑现奖补资金。一年后,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的,由县水务局向建设主体兑现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以奖代补工程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要按规定范围使用和管理资金。
第二十二条 项目报账需有真实、有效、完整的报账凭据具体以财政局要求为准。
第二十三条 没有通过验收的项目不予支付项目财政补助资金。对验收不通过的项目实施主体可给予60日的整改期限,经过整改仍验收不通过的项目,不给予支付奖补资金。
第二十四条 水务局、县财政局、审计局要加强奖补资金的管理。对虚报、骗取、冒领、截留、挪用、贪污奖补资金的,建立“黑名单”制度,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组织机构及部门职责
第二十五条 成立组织。县政府成立卢龙县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办、县水务局领导为副组长,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审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务局等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及各相关乡镇领导为成员,负责以奖代补试点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水务局,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县水务局局长兼任。
第二十六条 县水务局负责委托有技术能力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方案的技术审査和项目相关协议的签订;负责委托监理、检测单位做好监理和检测工作,负责工程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工作,组织有关单位对完工项目进行验收;负责指导建设主体做好档案整理,包括建设过程资料、程序资料等,统一归纳入档并将项目有关信息、竣工验收图等相关数据及时录入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项目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国家规定的各项水土保持投入政策,确保以奖代补工程资金及时到位并拨付。
第二十八条 县审计局要切实加强对以奖代补项目资金的结算审计,对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九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审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务局及各相关乡镇等相关部门负责对以奖代补项目资金的管理,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第三十条 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项目的协调配合作用,项目区所在的乡镇应积极做好引导保障作用,确保以奖代补工作顺利实施。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挤占、贪污、挪用以奖代补项目资金的,一经发现,由县水务局会同财政局立即停止拨付资金,相关部门应进行检查整顿,予以纠正;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根据《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实施意见》(冀水保〔2022〕13号)的规定,试点期原则为三年,待试点期满或上级政策调整,该细则将予以修改,具体内容以修订的条款内容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卢龙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