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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388367/2023-240120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机构:公安局
发文日期:2023-09-15
名称:卢龙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关于启用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点位的公示

卢龙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关于启用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点位的公示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创造文明和谐的交通环境,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现将启用的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点位及采集的违法行为公示如下:

     一、电子警察监控设备点位

夷齐大街福满家卢龙生活购物广场路口。

    上述监控设备,对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采集。

    二、智能卡口设备点位

新城大街第三实验小学西路段。

上述监控设备,对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采集。

新城大街北小广场南路段。

上述监控设备,对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采集。

三、区间测速设备

1.205省道49公里947米(大岭村路段)至205省道55公里974米(前进村路段),检测机构区间标定距离5.8公里,限速值60公里每小时,双向测速。

2.京哈线233公里405米(白庄子村路段)至京哈线238公里350米(朱庄村路段),检测机构区间标定距离4.9公里,限速值70公里每小时,双向测速。

上述监控设备,对机动车超速违法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采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将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实施监控,所获得的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拍摄的交通违法行为照片、数据及相关资料是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直接证据。

    以上交通违法监控点位,自发布之日起5日后,于2023年9月21日零时启动抓拍,请广大驾驶员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文明、规范、安全出行,为营造良好道路交通环境作出积极贡献。

     特此公告

                          

 

 卢龙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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