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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k00664750/2023-240091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机构:发展和改革局
发文日期:2023-05-26
名称:卢龙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日常监督管理制度(试行)

卢龙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日常监督管理制度(试行)

 

为加强政府对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项目实施,理顺项目监管流程,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责任,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确保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项目按进度、质量、安全、高效和廉洁等要求落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总体要求

(一)卢龙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据自身职责对各单位投资建设项目采取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检查。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设立专人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将信息录入“商务部统一业务平台”。

第二条范围

该制度监管范围是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采用政府性投资的全部项目(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省本级资金、市本级资金等)。

第三条项目储备

项目储备是项目实施的基础性工作,要求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项目储备库,将谋划项目入库管理,为下一步项目立项、实施、争取资金做好准备。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将项目入库情况报送市商务局。

第四条项目前期工作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政策要求和实际需要及时启动储备项目或确立新项目,编制项目计划书、项目申请书,取得相关批复文件,为项目立项实施做准备。

第五条项目立项

严格按照《卢龙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办法》及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项目立项有关规定,申请项目立项。保证项目立项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项目上报

已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中央专项资金预算内投资支持方向,区分轻重缓急,提出基本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申请。

第七条项目实施和监管

项目实行基本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上报项目单位(企业)要加强管理,明确项目责任人,具体负责项目建设期间各项工作的决策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项目合规性

上报项目单位(企业)的项目负责人应了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需求,熟悉咨询、监理、合同管理等相关法律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项目变更

项目建设期间发生调整变更事项,涉及项目变更的,必须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容有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为准,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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