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公告公示
索引号:k00664750/2023-240094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机构:发展和改革局
发文日期:2023-05-28
名称:卢龙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

卢龙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河北省商务厅、财政厅、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工作方案(2022—2025》的通知精神,为加快县域商业建设,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指2022—2023年用于我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条 县发改局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资金补助范围、标准和分配方案、组织审核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及拨付并指导县发改局做好绩效评价;县乡村振兴局负责有关指标的监督考核。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正、中心明确、注重绩效”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乡镇商贸中心、县级物流配送中心项目建设。按照商务部等15部门印发的《县域商业建设指南》增强型标准,购买建设看得见、摸得着的物品。如:办公设施、陈列、打包、食品加工设备、收银系统、完善制冷、监控系统、分拣设备、物流仓储、运输等相关设施设备。

第五条 项目承办单位根据实际建设情况将奖补资金统筹使用。

第六条 项目承办单位需向所在乡镇政府提交申报项目意愿再由各乡镇政府向县发改局申报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项目承办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各乡镇政府向县发改局推荐承建企业项目名单,县发改局通过召开比选会确定承办企业及项目后,上报省商务厅等三部门备案。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补助范围和标准等,确定资金补助计划。

第八条 资金安排意见不得随意调整,如需调整,须以发改、财政、乡村振兴三部门名义联合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备案后,方可调整。

第九条 在资金、项目安排上,应与国家发改委具体安排的中央基建投资事项、农业农村部门具体安排的产地冷链设施、中央财政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等相关资金加强衔接,避免重复投入。中央资金不予支持的范围:已获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征地拆迁、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

第十条 每个乡镇商贸中心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额30%的比例予以中央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80万元。每个县级物流配送中心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额30%的比例予以中央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后,形成验收文本,包括:验收报告、项目完成总结、项目投资决算、项目审计报告、支出合法凭证及证明资金往来的有效凭证。经第三方验收合格后,下达资金补助文件。

第十二条 项目承办主体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 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专账核算,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发改、财政、乡村振兴、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为做好绩效评价提供有效凭证资料,并在完成项目后提供完整的绩效总结。

第十三条 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监督检查,严格按要求使用财政资金,对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套取挪用财政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工作人员在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项目承办单位定期向市商务局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市商务局汇总分析各项目情况后,及时向省商务厅汇报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当年有违法违纪行为或有不良信用行为的,不得享受专项资金政策。

打印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