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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388201/2023-240221 主题分类: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城管执法 发布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2023-09-01
名称:卢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系统行政征收裁量权基准(试行)

卢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系统行政征收裁量权基准(试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征收裁量权基准(试行)

序号

征收事项

法定依据

征收对象

征收条件

征收程序

补偿标准

执法权限

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1.审查、确定征收项目;
2.组织预评估;
3.拟定、公布征收补偿方案;
4.认定处理无证房屋,筹备补偿费用;
5.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6.房屋调查登记;
7.确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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