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388316/2024-240036 |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 发布机构:司法局 |
发文日期:2023-04-17 | ||
名称:行政复议决定书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卢政复决字〔2023〕15号
申请人:童斌,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卢龙县***,身份证号130***。
被申请人:卢龙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地址:卢龙镇东门外大街。
负责人:王文军,职务: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单会军,该单位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1303241607729150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3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1303241607729150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3年2月27日11时11分,申请人驾驶冀***在秦皇岛市卢龙县滨河大街与肥子路交叉口由北向南直行时,忽然前方一右转车辆急行右转,为了躲避右转车辆,申请人向左打方向盘驶入了由南向北车道,造成逆向行驶。申请人认为其行为避免了交通事故发生,被申请人应人性化执法,对申请人不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被申请人称:2023年2月27日11时11分,申请人驾驶冀***号小型轿车沿卢龙县卢龙镇肥子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滨河大街与肥子路交叉口时,驶入该路口由南向西左转车道内,实施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代码1373),被我大队道路交通监控设备抓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种行为的规定。2023年3月1日申请人到我大队接受处罚:我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九十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七项,给予申请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3分。申请人辩称,为躲避右转车辆,向左打方向驶入了由南向北车道,造成逆向行驶。经调取该路口监控视频,在该路口由西向南右转车道上,当时确有一辆机动车由西向南右转。为避免发生碰撞,申请人应采取减速避让的措施,而不是必须驶入逆向车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请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27日11时11分,申请人驾驶冀***号小型轿车沿卢龙县卢龙镇肥子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滨河大街与肥子路交叉口时,驶入该路口由南向西左转车道内,实施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被道路交通监控设备抓拍。2023年3月1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九十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作出编号1303241607729150处罚决定书,给予申请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3分。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答复书、道路交通监控设备抓拍照片、视频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驾驶机动车应实行右侧通行。遇有危险时,应正确操控车辆避险。现场监控视频显示,申请人完全可以通过减速避险,而不是驶入逆向车道。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1303241607729150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1303241607729150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卢龙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