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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388316/2024-240046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司法局
发文日期:2023-02-23
名称:李某不服卢龙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案(卢政复决字〔2023〕03号)

李某不服卢龙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案(卢政复决字〔2023〕03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卢政复决字〔202303

 

申请人:李建,男,*年*月*日,汉族,现住*,身份证号130*。

被申请人:卢龙县公安局

地址:卢龙县卢龙镇孙庄村东环路东侧102国道北侧。

负责人:袁宇,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伟,该局公职律师。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卢公(城)行罚决字〔2022〕05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1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12月12日作出的卢公(城)行罚决字〔2022〕05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1年5月3日晚23时许,申请人酒后自驾车辆(卢龙县人民法院已判决)与朋友蔡江伟回卢龙县宏屹国际城家中,因车辆进入小区问题,与小区北门值班保安进行沟通,后保安刘亚军到现场询问,态度恶劣,申请人与其发生争吵并在小区栅栏处发生肢体接触,过程中,保安刘亚军打申请人一耳光,申请人随即进入小区和刘亚军打架,朋友蔡江伟一同进小区。三人扭打一起,保安刘亚军倒地,双方停止打架。大约5分钟后,小区内部走出两个人,问谁闹事,申请人还未开口被白衣男子和其同行人殴打,造成申请人口鼻出血。申请人报警并拨打120急救,警察出警后进行简单询问,申请人到卢龙县医院进行治疗,经司法鉴定轻微伤。整个过程有小区监控为证。经卢龙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多次询问调查后,被申请人按其他寻衅滋事行为于2022年12月12日作出卢公(城)行罚决字〔2022〕05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处罚不当。

被申请人称:案件事实清楚。申请人在卢龙县宏屹国际城小区居住,宏屹国际城小区车位的所有权属于房产公司。宏屹国际城小区临时管理规约规定,在小区内无车位、未缴纳停车位场地使用费的业主,其车辆不允许进入小区。2021年5月3日23时许,申请人在明知自己未购买小区车位、未缴纳停车位场地使用费、车辆无法进入小区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汽车与蔡江伟回到宏屹国际城小区北门,欲开车进入小区,值班保安唐恩文未同意,申请人对唐恩文进行辱骂。另一名值班保安刘亚军到现场询问情况时,申请人又无故对刘亚军进行辱骂,并与蔡江伟一起对刘亚军进行殴打,将刘亚军打伤。随后宏屹国际城物业(河北旭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李冬阳、保安经理陈明到达现场,陈明发现刘亚军系被申请人殴打后,随即对申请人进行殴打,后陈明与申请人二人互相殴打,陈明、申请人均受伤。刘亚军、陈明、申请人的损伤经卢龙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系轻微伤。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蔡江伟、陈明、李冬阳的陈述和申辩,刘亚军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视频、陈明、刘亚军、申请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处罚适当。在卢龙县宏屹国际城小区北门口,申请人因驾驶车辆无法进入小区不满,无故对值班保安唐恩文进行辱骂,无故对前来查看的保安刘亚军进行殴打,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申请人在被陈明殴打后,又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为目的,与陈明互相殴打,其行为又构成殴打他人。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申请人寻衅滋事的行为属于一般情节,应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因申请人系卢龙县宏屹国际城小区业主,陈明系卢龙县宏屹国际城小区物业工作人员,二人等同于邻里关系,申请人对陈明进行殴打,系在被陈明殴打后进行,陈明有明显过错,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申请人对陈明进行殴打的行为属于情节较轻,应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综上所述,按照公正、过罚相当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七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罚款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决定对申请人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七日、罚款五百元是合法、适当的。

被申请人认为,2022年12月12日作出的卢公(城)行罚决字〔2022〕05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请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3日23时许,申请人报警称:在卢龙镇宏屹国际城北门有人打架。卢龙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出警。2021年5月8日,城关派出所对申请人作询问笔录、权利义务告知。2021年5月22日,因申请人、蔡江伟无故对保安刘亚军进行殴打,后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陈明、李冬阳到场后,申请人、蔡江伟又与陈明、李冬阳发生打架,经鉴定刘亚军、陈明的伤情均为轻微伤。拟对申请人等人寻衅滋事案刑事立案侦查。2021年5月26日,城关派出所对申请人作讯问笔录、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2022年9月21日,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撤销刑事案件。2022年9月22日,因不够刑事处罚需要予以行政处理,由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案件。2022年11月21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询问笔录。2022年12月4日,城关派出所对申请人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因驾驶车辆无法进入小区不满无故辱骂保安唐恩文、殴打保安刘亚军的寻衅滋事行为属于一般情节,应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七日。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殴打他人情节较轻情形,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对陈明进行殴打的行为属于情节较轻,应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申请人罚款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对申请人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七日、罚款五百元。2022年1212日,被申请人作出卢公(城)行罚决字〔2022〕05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答复书、李建等人寻衅滋事案、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卢公(城)行罚决字〔2022〕05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卢公(城)行罚决字〔2022〕05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卢龙县人民政府

    2023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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