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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388316/2024-240047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司法局
发文日期:2023-02-23
名称:李某不服卢龙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案(卢政复决字〔2023〕04号)

李某不服卢龙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案(卢政复决字〔2023〕04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卢政复决字〔202304

 

申请人:李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身份证号130*。

被申请人:卢龙县公安局

地址:卢龙县卢龙镇孙庄村东环路东侧102国道北侧。

负责人:袁宇,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伟,该局公职律师。

第三人:陈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身份证号130*。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卢公(城)行罚决字〔2022〕05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1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12月12日作出的卢公(城)行罚决字〔2022〕05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1年5月3日晚23时许,申请人酒后自驾车辆(卢龙县人民法院已判决)与朋友蔡江伟回卢龙县宏屹国际城家中,因车辆进入小区问题,与小区北门值班保安进行沟通,后保安刘亚军到现场询问,态度恶劣,申请人与其发生争吵并在小区栅栏处发生肢体接触,过程中,保安刘亚军打申请人一耳光,申请人随即进入小区和刘亚军打架,朋友蔡江伟一同进小区。三人扭打一起,保安刘亚军倒地,双方停止打架。大约5分钟后,小区内部走出两个人分别是保安经理陈明和物业经理李冬阳,其中一人问谁闹事,申请人还未开口就被二人殴打,造成申请人口鼻出血。申请人报警并拨打120急救,警察出警进行简单询问,后申请人到卢龙县医院进行治疗,经司法鉴定轻微伤。整个过程有小区监控为证。经卢龙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多次询问调查后,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陈明五百元,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处罚不当,过于轻。

被申请人称:案件事实清楚。申请人在卢龙县宏屹国际城小区居住,宏屹国际城小区车位的所有权属于房产公司。宏屹国际城小区临时管理规约规定,在小区内无车位、未缴纳停车位场地使用费的业主,其车辆不允许进入小区。2021年5月3日23时许,申请人在明知自己未购买小区车位、未缴纳停车位场地使用费、车辆无法进入小区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汽车与蔡江伟回到宏屹国际城小区北门,欲开车进入小区,值班保安唐恩文未同意,申请人对唐恩文进行辱骂。另一名值班保安刘亚军到现场询问情况时,申请人又无故对刘亚军进行辱骂,并与蔡江伟一起对刘亚军进行殴打,将刘亚军打伤。随后宏屹国际城物业(河北旭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李冬阳、保安经理陈明到达现场,陈明发现刘亚军系被申请人殴打后,随即对申请人进行殴打,后陈明与申请人二人互相殴打,陈明、申请人均受伤。刘亚军、陈明、申请人的损伤经卢龙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系轻微伤。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蔡江伟、陈明、李冬阳的陈述和申辩,刘亚军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视频、陈明、刘亚军、申请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处罚适当。2021年5月3日23许,陈明接到宏屹国际城物业保安唐恩文说“有人在国际城小区北门酗酒闹事”的电话后赶到宏屹国际城小区北门,发现保安刘亚军系被申请人殴打倒在地后,随即对申请人进行殴打,后陈明与申请人二人互相殴打。因申请人系卢龙县宏屹国际城小区住户,陈明系卢龙县宏屹国际城小区物业工作人员,二人等同于邻里关系;陈明对申请人进行殴打,系在申请人对唐恩文进行辱骂、对刘亚军进行殴打之后,且申请人被陈明殴打后,二人互相殴打,申请人有明显错误。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陈明对申请人进行殴打的行为属于情节较轻,应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综上所述,按照公正、过罚相当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陈明罚款五百元是合法、适当的。

被申请人认为,2022年12月12日作出的卢公(城)行罚决字〔2022〕05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请依法予以维持。

第三人陈明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3日23时许,申请人报警称:在卢龙镇宏屹国际城北门有人打架。卢龙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出警。2021年5月6日,城关派出所对陈明作第一次询问笔录、权利义务告知书。2021年5月8日,城关派出所对申请人作询问笔录、权利义务告知。2021年5月21日,城关派出所对陈明作第二次询问笔录、权利义务告知。2021年5月26日,城关派出所对申请人作讯问笔录、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2022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对陈明作第三次询问笔录。2022年11月21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询问笔录。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殴打他人情节较轻情形,被申请人认定陈明对申请人进行殴打的行为属于情节较轻,应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陈明罚款五百元。2022年12月6日,城关派出所对陈明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2022年12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卢公(城)行罚决字〔2022〕05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陈明。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答复书、李建等人寻衅滋事案、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卢公(城)行罚决字〔2022〕05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卢公(城)行罚决字〔2022〕05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卢龙县人民政府

2023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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