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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388316/2024-240049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司法局
发文日期:2023-03-06
名称:蔡某某不服卢龙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案(卢政复决字〔2023〕06号)

蔡某某不服卢龙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案(卢政复决字〔2023〕06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卢政复决字〔202306

 

申请人:蔡江伟,男,*年*月*日,汉族,现住*,身份证号130*。

被申请人:卢龙县公安局

地址:卢龙县卢龙镇孙庄村东环路东侧102国道北侧。

负责人:袁宇,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伟,该局公职律师。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卢公(城)行罚决字〔2022〕05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12月12日作出的卢公(城)行罚决字〔2022〕05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1年5月3日晚23时许,申请人乘坐李建驾驶车辆回到李建家卢龙县*途中,因为车辆进入小区问题,李建与小区北门值班保安进行沟通,申请人下车得知此小区没有购买车位的业主不能将车开进去,私自开车进去小区保安会被物业罚款,如物业领导同意,可以进小区。随后申请人进保安值班室寻找物业领导电话,尝试与其沟通,但未打通。出保安值班室后,申请人发现保安刘亚军到现场询问,态度极为恶劣,与李建发生争吵,隔着小区栅栏门发生肢体接触,保安刘亚军打李建一巴掌。申请人马上过去对其进行阻止。后申请人、李建、保安刘亚军三人扭打在一起,保安刘亚军倒地,双方停止打斗。约5分钟后,小区内部走出两人,其中一人问谁闹事,李建还未开口就被二人殴打。申请人进行劝阻,被其中一名男子殴打,后申请人走开并拨打110报警。卢龙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到场。整个过程有小区监控录像。卢龙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对此案进行调查中,多次对申请人进行询问作笔录后,被申请人按其他寻衅滋事行为于2022年12月12日作出卢公(城)行罚决字(2022)05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不清,李冬阳与申请人为互相殴打、申请人与刘亚军为互相殴打。

被申请人称:案件事实清楚。申请人与李建系朋友关系。李建在卢龙县*小区居住,*小区车位的所有权属于房产公司。*小区临时管理规约规定,在小区内无车位、未缴纳停车位场地使用费的业主,其车辆不允许进入小区。2021年5月3日23时许,李建在明知自己未购买小区车位、未缴纳停车位场地使用费、车辆无法进入小区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汽车与申请人回到*小区北门,欲开车进入小区,值班保安唐恩文未同意,李建对唐恩文进行辱骂。另一名值班保安刘亚军到现场询问情况时,李建又无故对刘亚军进行辱骂,并与申请人一起对刘亚军进行殴打,将刘亚军打伤。随后*小区物业(河北旭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李冬阳、保安经理陈明到达现场,陈明发现刘亚军系被李建殴打后,随即对李建进行殴打,后陈明与李建二人互相殴打,申请人与李冬阳互相殴打,陈明、李建均受伤。刘亚军、陈明、李建的损伤经卢龙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系轻微伤。以上事实有李建、申请人、陈明、李冬阳的陈述和申辩,刘亚军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视频、陈明、刘亚军、李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行为定性准确。申请人对刘亚军进行殴打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寻衅滋事是指一人或者多人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场所无事生非、无理取闹,实施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财物、占用公私财物以及其他滋事行为,扰乱公共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2021月5月3日23时许,在*小区北门,申请人在李建因车辆无法进*小区无故对保安唐恩文辱骂、后又无故对到现场询问情况的保安刘亚军进行辱骂的情况下,与李建一起对刘亚军进行殴打,并将刘亚军打伤。申请人与保安刘亚军既不相识,也无任何矛盾,其对刘亚军进行殴打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的主客观构成要件,系寻衅滋事。申请人与李冬阳互相殴打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2021年5月3日23时许,*物业保安经理陈明接到保安唐恩文说“有人在*小区北门酗酒闹事”的电话后赶到*小区北门,发现保安刘亚军系被李建殴打倒地后,随即对李建进行殴打,申请人与李冬阳互相殴打。申请人与李冬阳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为目的,互相殴打,其行为均构成殴打他人。

被申请人认为,2022年12月12日作出的卢公(城)行罚决字〔2022〕05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请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3日23时许,李建报警称:在卢龙镇*小区北门有人打架。卢龙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出警并于2021年5月4日立案。2021年5月22日,因申请人、蔡江伟无故对保安刘亚军进行殴打,后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陈明、李冬阳到场后,申请人、蔡江伟又与陈明、李冬阳发生打架,经鉴定刘亚军、陈明的伤情均为轻微伤。拟对申请人等人寻衅滋事案刑事立案侦查。2022年9月21日,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撤销刑事案件。2022年9月22日,因不够刑事处罚需要予以行政处理,由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案件。被申请人根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申请人的户籍证明以及前科劣迹、刘亚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于2022年12月5日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申请人提出陈述和申辩。当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复核后,决定不予采纳,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拒绝签字。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对刘亚军进行殴打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对申请人行政拘留七日。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与李冬阳互相殴打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罚款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对申请人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七日、罚款五百元。2022年1212日,被申请人作出卢公(城)行罚决字〔2022〕05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答复书、李建等人寻衅滋事案卷、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卢公(城)行罚决字〔2022〕05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的规定,被申请人在法定办案期限内未能结案,该案处罚决定程序上存在瑕疵,但这一瑕疵不影响案件主要事实的认定,不足以否定行政处罚决定的效力。卢公(城)行罚决字〔2022〕05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卢公(城)行罚决字〔2022〕05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卢龙县人民政府

2023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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