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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388316/2024-240051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司法局
发文日期:2023-03-17
名称:马某某不服卢龙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案(卢政复决字〔2023〕08号)

马某某不服卢龙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案(卢政复决字〔2023〕08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卢政复决字〔202308

 

申请人:马林发,男***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30*

被申请人:卢龙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地址:卢龙镇东门外大街。

负责人:王文军,职务:大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第1303241702894776号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1303241702894776号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3年1月2日14时57分,申请人在卢龙县龙城路与东门外大街交叉路口因违反禁止标线指示被摄像头抓拍处罚。因模糊道路标志以及出现多条不规则标线导致申请人违章,故请求撤销该行政行为,并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而产生的车旅费。

被申请人称:2023年1月2日14时57分,申请人驾驶冀C*号小型轿车沿卢龙县卢龙镇龙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龙城路与东门外大街交叉路口时,该车在左转车道与直行车道的分道线(白实线)上越线行驶,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的违反行为(代码1117),被被申请人道路交通监控设备抓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2023年1月11日,申请人通过手机交管12123违法处理APP自行将该违章处理完毕,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九十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给予申请人罚款1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分。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请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2日14时57分,申请人驾驶冀C*号小型轿车沿卢龙县卢龙镇龙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龙城路与东门外大街交叉路口时,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的违反行为(代码1117),被被申请人道路交通监控设备抓拍。2023年1月11日,申请人通过交管12123违法处理APP自行处理该违章,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九十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给予申请人罚款1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分。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答复书道路交通监控证据、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车在左转车道与直行车道的分道线(白实线)上越线行驶,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的违反行为,且该白实线清晰可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1303241702894776号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卢龙县人民政府

20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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