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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388316/2024-240058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司法局
发文日期:2023-04-25
名称:李某不服卢龙县公安局石门派出所行政处罚案(卢政复决字〔2023〕14号)

李某不服卢龙县公安局石门派出所行政处罚案(卢政复决字〔2023〕14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卢政复决字〔202314

 

申请人:李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30*

被申请人:卢龙县公安局燕河营派出所

地址:卢龙县燕河营镇一街村。

负责人:孟令敏,职务:所长。

授权委托人:董建坤,该所教导员、法制员。

第三人:高新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身份证号130*。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卢公(燕)行终止决〔2023〕第0001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3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卢公(燕)行终止决〔2023〕第0001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并对该案依法继续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木材经销商。2022年11月6日14时20分许,在燕河营大新庄村,申请人带着山东买料商按照约定到放树老板家门口装杨树木料。放树老板与山东买料商之间因木材质量发生口角继而产生冲突,申请人见状过去,站在勾机旁边,后勾机司机因挑木材问题辱骂申请人和山东买料商并发动勾机右甩将申请人拍到对面木料堆,致申请人当场昏迷。申请人醒后报警,被申请人民警出警、立案并指定鉴定机构对申请人进行伤情鉴定,鉴定结果为轻微伤。申请人对鉴定结果不服,不予签字并申请重新鉴定,被申请人拒绝。2023年1月6日,被申请人民警在申请人不知情下,让他人代签行政文书,申请人婆婆捺手印。后申请人想看行政文书内容,遭被申请人拒绝。  

被申请人称:本案案件事实清楚,第三人高新民未故意伤害申请人。2022年11月9日,申请人电话报警称在燕河营镇大新庄村胡晓强家门口被人开着抓木机撞倒,现双方协商未果,请求公安机关处理。民警接警后立即出警,经调查查明:当日申请人为采购树木中间商,在买卖木头的双方因木头质量发生纠纷时,申请人在其中劝架。第三人高新民为装卸木头的夹木机司机,卖树方老板称把车上的木头卸车,第三人高新民上夹木机准备卸木头,因第三人高新民使用机械时未能仔细观察周边环境,导致将申请人撞倒在旁边木堆。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申请人笔录、证人证言、监控录像、诊断证明等证据证实。2022年11月18日,对申请人进行伤情鉴定。2022年11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卢龙司法医学鉴定中心于2022年11月20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轻微伤。同日,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11月28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取鉴定意见通知书。12月7日,因申请人有伤在身,为查明案件事实,被申请人按照案情重大、复杂处理,延长办案期限。因疫情,12月9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取司法鉴定意见书,被申请人告知鉴定结果后,申请人对卢龙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有异议,并拒绝签字。2023年1月2日,被申请人在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后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未告知其具体所在地,无法及时书面送达,1月6日送达至刘家营乡城里村申请人家属付艳英家中,送达过程中有刘家营派出所民警、城里村干在场,有执法记录仪录像,未逼迫付艳英按捺手印。1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重新鉴定,由于案件已终止调查,被申请人未对其进行重新鉴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2日作出的卢公(燕)行终止决〔2023〕第0001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请依法予以维持。

第三人高新民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2年11月9日,申请人报警称:2022年11月8日在燕河营镇大新庄村因买卖树木纠纷,被人开着夹木机撞到了。被申请人民警接警后立即出警并受案。2022年11月9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询问笔录、权利义务告知书。2022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高新民作询问笔录、权利义务告知书。2022年11月15日,卢龙县公安局开具鉴定聘请书聘请卢龙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申请人身体损伤程度。2022年11月18日,卢龙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收到卢龙县公安局开具的鉴定聘请书。2022年11月20日,卢龙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申请人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22年11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卢龙司法医学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当日,卢龙县公安局作出鉴定意见通知书。2022年11月28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来被申请人处取鉴定意见通知书。2022年12月7日,被申请人因案情重大,三十日内无法办结,申请延长办理期限三十日。因疫情,12月9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取鉴定意见通知书,被申请人告知鉴定结果后,申请人对卢龙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有异议,并拒绝签字。2023年1月2日,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被伤害案没有违法事实,作出卢公(燕)行终止决〔2023〕第0001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2023年1月6日,被申请人将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留置送达申请人婆家。1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重新鉴定,由于案件已终止调查,被申请人未对其进行重新鉴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答复书李攀被伤害案案卷、录像视频、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以及提交的证据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提出重新鉴定,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而申请人在案件已终止调查后提出重新申请鉴定,其申请时间已超出提出重新鉴定的时限。根据现有证据证明,申请人被伤害案没有违法事实。被申请人作出的卢公(燕)行终止决〔2023〕第0001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卢公(燕)行终止决〔2023〕第0001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卢龙县人民政府

2023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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