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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388316/2024-240060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司法局
发文日期:2022-01-10
名称:郑某某不服卢龙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案(卢政复终字〔2022〕02号)

郑某某不服卢龙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案(卢政复终字〔2022〕02号)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卢政字〔202202

 

申请人:郑广民

住址:卢龙镇*小区

被申请人:卢龙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负责人:王文军

地址:卢龙县东门外大街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第13032416073189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机关提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

本机关认为,其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正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卢龙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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