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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388316/2024-240061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司法局
发文日期:2022-02-26
名称:王某某不服卢龙县石门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案(卢政复决字〔2022〕03号)

王某某不服卢龙县石门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案(卢政复决字〔2022〕03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卢政复决字〔202203

 

申请人:王树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卢龙县*,身份证号130*。

被申请人:卢龙县石门镇人民政府。

地址:卢龙县石门镇石门街。

负责人:王金会,该镇镇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石罚决〔2021〕0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3日作出的石罚决〔2021〕0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房屋位于卢龙县石门镇*村铁路西道口南200米,现因“唐秦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申请人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2021年12月2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石罚决〔2021〕0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限申请人15日内自行拆除案涉房屋。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是作出行政处罚的适格主体,该《处罚决定书》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执法目的不当。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不存在违法行为。一是被申请人有权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根据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下放行政处罚权到乡镇的文件精神和《关于修订卢龙县乡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关于新增下放乡镇行政处罚事项的通知》,被申请人是作出此行政处罚的适格主体。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申请人在村里分的责任田内圈地建房,其中3间用于居住,2间用于堆放杂物,同期建设了院墙、东厢房两间,并在院内西侧搭建了彩钢瓦棚子,及院外厕所1间,至今未办理审批手续。通过卢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的2011年-2015年五个年度卫星影像图进行比对,申请人实际建房时间为2015年,与其笔录中所说的2012年建房时间不符。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准确。虽然申请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村集体土地建房的违法行为于2015年终止,但其违法建筑物的违法状态没有消除灭失,所以申请人的违法建筑物依然适用《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四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2021年11月30日,被申请人在执法队询问室由两名执法人员向申请人直接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申请人未改正治理;2021年12月17日,被申请人申请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书中明确了其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但申请人拒绝签字,也未在法定时限内主张自己享有的权利;2021年12月23日,被申请人申请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石罚决〔2021〕040号),申请人拒绝签字。五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裁量适当。申请人先将其在村庄内的合法住房转卖,后又将其父母去世后遗留的住房转卖。故申请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村集体土地建房,属于违法建房故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裁量适当。六被申请人执法目的得当。被申请人对涉案房屋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是法律赋予的权力,执法目的是维护法律的权威,不存在执法目的不当。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房屋位于卢龙县*村南,至今未办理审批手续。通过卢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的2011年-2015年五个年度卫星影像图进行比对,申请人建房时间为2015年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9日就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房进行立案查处,2021年11月30日向申请人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021年12月17日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2021年12月23日向申请人送达了石罚决〔2021〕0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交的复议证据材料、被申请人答复书石门镇团山子村南王树田涉嫌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房案卷材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河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8条、第12条规定及中共卢龙县委办公室、卢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卢龙县乡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卢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增下放乡镇行政处罚事项的通知》,被申请人有权对本案作出处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3条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属行政处罚。被申请人依据笔录认定申请人建房时间为2012年,但依据卫星影像图应认定建房时间为2015年,属证据适用瑕疵,本机关予以指出。被申请人作出石罚决〔2021〕0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石罚决〔2021〕0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卢龙县人民政府

202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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