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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388439/2024-240829 主题分类:财政、国有资产、金融、审计 发布机构:财政局
发文日期:2022-03-28
名称:2022年卢龙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操作规范及政策清单

2022年卢龙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操作规范及政策清单

一、“雨露计划”助学补助资金

一、政策依据

1.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雨露计划”职业教育工作的通知》(冀扶办联〔2015〕20号)

2.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印发《关于调整“雨露计划”职业教育工作程序的通知》(冀扶办发〔2018〕7号)

3.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促进贫困家庭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冀扶办联〔2020〕9号)

4.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农〔2021〕26号)

5. 《卢龙县2021年度“雨露计划”助学补助项目实施方案》

二、主管部门

    卢龙县农业农村局

三、补助对象

全县建档立卡脱贫家庭和防贫监测家庭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大专、高职院校、技师学院,且取得正式全日制学籍的在校生 (含在校期间顶岗实习)。

四、补贴标准

   3000元/年,分秋季学期、春季学期两期发放,每学期 1500元。

五、办理流程

1、 明确对象。全县建档立卡脱贫家庭和防贫监测家庭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大专、高职院校、技师学院,且取得正式全日制学籍的在校生 (含在校期间顶岗实习)为补助对象。

2、逐人审核。县扶贫办从 “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内将标注的学生信息导出后,提供同级教育部门、人社部门逐人进行信息审核,对重复标注的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人工校正,形成拟补助人员名单。

3、公示监督。县扶贫办负责将拟补助人员名单在其家庭所在行政村村委会、乡镇 、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示,公示内容需包括学生姓名、性别、专业、学校性质、学制、入学时间、户主姓名、学生与户主关系、补贴额度等信息,公示期7天。公示资料由县扶贫办留档。对群众举报的不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由县扶贫办进行核实。

4、 补充申请。对公示人员名单中没有列入、又确实在接受职业教育的建档立卡脱贫家庭和防贫监测家庭子女,向县扶贫办提出申请,填写 «河北省 ×× 年春 (秋)季学期雨露计划职业教育助学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 ),县扶贫办会同人社部门、教育部门对申请人的身份和学籍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资助条件后,履行公示监督程序,落实补助政策。

5、 资金拨付。公示期满后,县扶贫办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授权支付额度向代理银行开具授权支付指令,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至学生家庭支农惠农 “一卡 (折)通”中。

6、关联受益户。资金拨付后,由县级扶贫办及时将受益户相关数据,录入 “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

 

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

一、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二、主管部门

卢龙县水务局

三、补助对象

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

四、补助标准

600元/年。

五、办理流程

乡镇对扶持对象进行核查后上报卢龙县水务局移民服务中心,移民服务中心进行监督审核。根据核查人口,将资金发放到惠民一卡通卡内。

 

 

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资金

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

2.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工作的通知》(冀残联字〔2011〕14号)

二、主管部门

卢龙县残疾人联合会

三、补助对象

卢龙县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车主须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购买机动轮椅车相关凭证的下肢残疾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须符合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GBl2995—2006)的相关规定。

四、补助标准

每辆车260元/年。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持户口本、身份证、残疾人证和购车凭证及一寸近期免冠照片向户籍所在的乡级残联提出申请,并填写《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申请审批登记表》。

2.审核。乡级残联初审后,报县残联审核汇总,每年71日前,将拟补贴残疾人信息录入到中国残联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系统。

3.复核。设区市残联对所辖县上报的申请补贴材料进行复核、汇总,经设区市财政局确认后,于每年7月上报省残联、省财政厅。

4.审批。省残联审核、汇总全省拟补贴残疾人数量,待财政部将补贴资金下达我省后,提出补贴资金分配建议,并经省财政厅确认后,将补贴资金下达至县。

5.发放。县财政部门商同级残联,采取“一卡通”发放形式,及时将补贴一次性发放到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账户。

 

四、“赤脚医生”养老补助资金

一、政策依据

1. 省卫健委、财政厅、人社厅联合印发《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发放的通知》(冀卫发﹝2016﹞14号)

2. 《卢龙县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发放实施方案》(卢政发〔2016〕50号)

二、主管部门

卢龙县卫生健康局

三、补助对象

户籍仍然在我省的、1987年12月31日前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并在岗连续服务满5年以上(含5年)的乡村医生。

四、补助标准

20元*工作年限/月,最高不超过每月400元。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登记。符合相关条件的原“赤脚医生”,需携带下列证件资料到所在乡镇卫生院进行登记审核,填写相关表格、出具有关资料。乡镇卫生院完成登记审核工作后,在各村镇张榜公示7天,将名单报县卫健局。

    2、审核认定。

县认定小组所有成员和乡镇7至11名(单数)原“赤脚医生”共同组成认定组,对各乡镇卫生院上报的证件资料逐一认定。对被认定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多种形式,在其原服务地和现生活地进行7天以上公示。

3、发放。

按年发放,自年满60周岁次月起领取补助。县卫健局根据合格人员名单,制作拨款表,经县政府主管领导签批后向县人社局拨款,具体发放工作由县人社局负责。

 

五、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补助资金

一、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

二、主管部门

卢龙县卫生健康

三、补助对象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现无子女家庭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前三个条件,年满50周岁的提前纳入。

四、补助标准

每人80元/月,年人均960元。

五、办理流程

1.申请。

1)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子女状况证明,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属于下列情形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形成收养事实的,要具备以下条件:收养后户口在一起;有村委会、村计生协会证明。

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收养人送养人订立的书面协议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

1999年4月1日以后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与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

2)子女死亡且曾办理过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注销户籍的证明,子女死亡但未曾办理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经乡级计划生育机构核实的死亡证明。

3)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丧偶的,须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2.审核。本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公示;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确认并张榜公示;市级、省级卫生健康部门抽查、复核。

3.审批。审核通过视同审批完成。

4.发放。按年度发放,由金融代理机构年底前发放完毕。

 

六、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补助资金

一、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

二、主管部门

卢龙县卫生健康

三、补助对象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四、补助标准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680/月、独生子女死亡家庭910/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一级400元/月、二级300元/月、三级200元/月。

五、办理流程

1.申请。

1)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子女状况证明,近期免冠一寸照片。独生子女伤残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属于下列情形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形成收养事实的,要具备以下条件:收养后户口在一起;有村委会、村计生协会证明;

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收养人送养人订立的书面协议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

1999年4月1日以后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

与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

2)子女死亡且曾办理过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注销户籍的证明,子女死亡但未曾办理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经乡级计划生育机构核实的死亡证明。

3)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丧偶的,须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2.审核。本人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审议;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确认;市级、省级卫生健康部门抽查、复核。  

3.审批。审核通过视同审批完成。

4.发放。按年度发放,由金融代理机构年底前发放完毕。

 

 

七、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一、政策依据

1、《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冀财规〔2018〕21号)2、《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有关问

题的实施意见》(秦财社〔2019〕133号)

3、《关于进一步明确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落实有关问题的通知》(卢人社〔2021〕14号)。

二、主管部门

河北财政厅、河北省人社厅。

三、补助对象

被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四、补助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登记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比例最高不超过本人其实际缴费的60%。

五、办理流程

向当地人社部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提供以下材料:《个人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灵活就业证明、灵活就业参保银行对账单。

每年年底前审核录入,名单确认后,在县政府网站上公示7天无异议的进行补贴发放。信息公布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创业补贴

一、政策依据

1、《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冀财规〔2018〕21号)、2、《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秦财社〔2019〕133号)

二、主管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社厅

三、补助对象

毕业学年高校生及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业、取得营业执照、登记就业(毕业学年高校生除外)、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四、补助标准

每个创业项目5000元。

五、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人员应于取得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6个月后、12个月内可向创业所在地人社部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创业补贴,提供以下材料:《个人补贴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高校毕业证书复印件或学生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即时办理,名单确认后,在县政府网站上公示7天无异议的进行补贴发放。信息公布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九、公益性岗位补贴

一、政策依据

1、《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冀财规〔2018〕21号)2、《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有关问

题的实施意见》(秦财社〔2019〕133号)

3、《关于进一步明确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落实有关问题的通知》(卢人社〔2021〕14号)。

二、主管部门

河北财政厅、河北省人社厅。

三、补助对象

被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四、补助标准

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岗位补贴时身份证年龄为准)。

五、办理流程

向当地人社部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岗位补贴,提供以下材料:《岗位补贴审核认定表》、申请岗位补贴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

每季度或按上报时限审核录入,名单确认后,在县政府网站上公示7天无异议的进行补贴发放。信息公布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十、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补助资金

一、政策依据

1. 2017 年 1 月 10 日省政府办公厅会议

2. 卢龙县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为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发放生活补贴的实施方案》

二、主管部门

卢龙县农业农村局

三、补助对象

户籍在我县、曾经受聘在原乡镇(公社)从事农机、农业技术、畜牧兽医服务并在岗连续服务满 3 年以上(含 3 年)

、离开岗位后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且符合认定条件的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截至 2016年底满 60 周岁的;截至 2016 年底不满 60 周岁的,从达到 60 周岁次月起享受生活补贴。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老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不享受生活补贴。农机员、农技员工龄截止认定年限为 1999 年 12 月 31 日前,基层兽医工龄截止认定年限为 2005 年 12 月 31 日前。

四、补助标准

每个工龄 20 元/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最高不超过 400元/月。

五、办理流程

(一)认定办法

坚持以县为主体、公开公正、客观真实、积极稳妥和物证为主、组织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的身份和工龄认证原则。县成立卢龙县原乡镇(公社)“三员”生活补贴发放领导小组和卢龙县原乡镇(公社)“三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县级审核认定小组,负责对辖区内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的身份、工作经历和从事农机、农业技术和畜牧兽医服务年限的审核认定工作。

1、人员身份和工龄的认定依据。

(1)物证:是指组织上保存的档案或个人持有的有效资料等,如: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的人事档案、

业务档案、录用文件、会议纪录、花名册、登记表、资格证书、聘用证书、培训证书、荣誉证书、工资条、考核考勤记录、辞退文件等可以证明身份和工龄的原始资料。

(2)调查:是指各级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认定工作机构组织进行的调查与取证。

(3)人证:是指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工作期间的时任领导、职工或其他知情人员。

2、人员身份和工龄的认定程序。

(1)个人申请。个人向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

(2)乡镇审核。乡镇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报县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养老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3)县级认定。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审核。

(4)公示。审核结果在乡(镇)、村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审核通过的人员情况及依据。

(5)汇总上报。县审核后的发放名单报市农机员、农技员。

基层兽医生活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核定,由市核定汇总后报省农业(农办)、财政、人社部门备案。

(6)补贴发放。县根据核定备案的名单发放生活补贴。

因政策性迁移和结婚等原因户口迁移到外县(市、区)的符合条件人员,向户口所在地申报,由原工作县(市、区)负责做好调查取证、认定和公示工作。

(二)发放办法

符合条件人员的生活补贴由县农牧局汇总报县财政局审核合格后,财政拨款到农牧局,通过农商银行直补到卡。

 

十一、卢龙县农机购置补贴办理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1.受理补贴申请。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卢龙县农业农村局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提供以下资料:

1)购机者身份信息,个人身份证件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等信息;

2)购买信息,购买补贴机具税控发票等信息;

3)机具信息,机具实物上的固定铭牌信息、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所对应机具的信息、牌证管理机具的行驶证信息等;

4)其他信息,购机者银行卡(折)账号、开户名等信息,以及政策实施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信息。

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产销企业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分别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审验公示信息。卢龙县农业农村局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农业农村局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3.兑付补贴资金。财政局审核农业农村局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同级农业农村局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十二、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

纳入森林抚育补助资金操作流程

一、政策依据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林业和草原转移支付资金任务清单的通知(冀林草字【2021】276号)

二、主管部门

卢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补助对象

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纳入森林抚育补助对象

四、补助标准

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纳入森林抚育补助对象,20元/亩,连续补助5年

五、办理流程

每年由村、镇对退耕还生态林纳入森林抚育面积进行自查核实,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验收单位对自查结果进行逐地块勘验,村、镇公示无异议后,以“一卡通”形式将补助资金发放到户

 

 

十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一、政策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

3.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

4.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58号)

5.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修订《河北省省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及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社〔2016〕37号)

6.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民〔2017〕26号)

7.《秦皇岛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秦政[2014]14号)           

8. 卢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卢龙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卢政发〔2015〕29号)               

二、主管部门

卢龙县民政局

三、补助对象

持有本县户口并长期居住,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我县低保认定条件的城乡居民。

四、补助标准

农村低保标准为5000元/人、年;城镇低保标准为726元/人、月。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受理。乡镇政府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3.审核。乡镇政府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次完成材料审查、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公开公示等工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4.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收到乡镇政府上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档案审批、信息核对、入户抽查公示、资金发放等工作。

 

十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

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2.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3.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58号)

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31号)

5.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的意见》(冀民〔2016〕106号)

二、主管部门

卢龙县民政局

三、补助对象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按当地制定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给予救助供养。 

四、补助标准

城镇分散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11340元/人、年,农村分散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6540元/人、年,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标准为9000元/人、年。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2.受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4.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

5.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

6.发放。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集中供养对象的供养资金拨付到特困供养服务机构。

 

十五、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

护理补贴资金

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5〕74号)

3.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完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冀民〔2016〕81号)

4.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冀财社〔2018〕4号)

二、主管部门

卢龙县民政局

三、补助对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具有河北省户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持有第二代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具有河北省户籍,持有第二代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

四、补助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66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60元。

五、办理流程

1.申请。本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供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及复印件,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需有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3张近期免冠1寸彩色证件照,填写《河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河北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审核。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实际情况的核实。

3.审批。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县残联。

县残联在收到申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借助残疾人证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复审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材料转送县民政部门审定。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乡(镇)政府并告知原因。

县民政部门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审核,审核无误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批意见,并在县民政部门和残联登记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县残联并告知原因。

4.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

 

十六、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资金

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2.河北省民政厅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民规〔2019〕4号)

3.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制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冀民〔2019〕97号)

4.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公安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民〔2021〕4号)

二、主管部门

卢龙县民政局

三、补助对象

本省户籍、年龄未满18周岁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一)孤儿。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四、补助标准

省定标准:集中养育孤儿每人每月1450元;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人每月1000元。

五、办理流程

(一)孤儿认定程序

1.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认定程序。按照接收弃婴、孤儿入住儿童福利机构程序进行认定,并由儿童福利机构填写《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补贴申请汇总表》,报所属民政部门确认。

2.散居孤儿认定程序。

申请。有申请意愿的孤儿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可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有申请困难的,可委托儿童主任代为申请。提供材料包括:

1)填写《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2)孤儿及其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孤儿父母有关情况必要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孤儿监护人签字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查验。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在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查等方式对其提供材料真实性进行查证,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查验结论。对于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原渠道退回其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其理由。为保护孤儿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通过信息比对方式查验,并取消所需证明材料。

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在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方式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复核。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根据情况通过抽验或集中核验的方式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条件的,原渠道退回其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其理由。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程序

参照散居孤儿认定程序执行,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三)认证及终止程序

1.认证。对于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情况发生变化的,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上报所属民政部门。

对于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其监护人应第一时间报告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1月和7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开展认证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每季度开展一次认证工作。并将认证情况出具认证结论报县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及时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处理,并做好相关保障政策的调整。

2.终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有以下情形之一情况的,从情形发生的次月起终止保障资格。

1)死亡的;

2)年满18周岁的;

3)被依法收养的;

4)户籍迁出本省的;

5)父母或父母一方能够履行监护职责的;

6)经县级民政部门调查核实,认定不再符合保障资格的其他情形。

(四)资金发放

通过审批后次月起发放基本生活费。县级民政部门要为散居孤儿办理银行个人账户或银行卡,并负责将存折或银行卡发放到户或其监护人,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定期足额将生活补贴拨付到孤儿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卡上。对社会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拨付到福利机构账户。

 

十七、残疾军人定期抚恤资金

 

一、政策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2009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2号公布,根据2014年11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二、主管部门

卢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补助对象

1—10级残疾军人。

四、补助标准

根据残疾性质、等级不同11930/117470/

五、办理流程

1.个人申请。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帮助申请,下同)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及时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出具书面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没有工作单位的或者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供以下真实确切材料:书面申请,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复印件,退役军人证(退役军人登记表),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2.初审。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对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在报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应当填写《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发《受理通知书》,通知本人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属于因战因公导致的残疾情况进行鉴定,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职业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作出;精神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二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作出。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对申请人拟定残疾等级,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于收到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签署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并报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补评或者调整残疾等级标准的,应当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相关规定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新评或者调整残疾等级标准的,应当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申请人或者所在单位。

3.复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逐级退还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

4.公示。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致残的时间、地点、原因、残疾情况(涉及隐私或者不宜公开的不公示)、拟定的残疾等级以及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联系方式。公示应当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进行,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公示中反馈的意见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调整等级的应当将本人持有的伤残人员证一并上报。

5.认定。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公示的意见进行审核,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办理伤残人员证(调整等级的,在证件变更栏处填写新等级),于公示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发给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于收到材料之日或者公示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退还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

6.建档发放。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对申报登记人员逐人建立数据资料档案,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并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对象,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原则,将生活补助每月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十八、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资金

一、政策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2009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2号公布,根据2014年11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二、主管部门

卢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补助对象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四、补助标准

烈士遗属37630/,因公牺牲军人遗属32130/,病故军人遗属30000/

五、办理流程

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2.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建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3.会审认定。退役军人事务局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退役军人事务局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4.建档发放。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对申报登记人员逐人建立数据资料档案,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并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对象,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原则,将生活补助每月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十九、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

具体内容涉密。

 

 

二十、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资金

一、政策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2009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2号公布,根据2014年11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二、主管部门

卢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补助对象

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

四、补助标准

抗日战争时期在乡复员军人24540/,解放战争时期在乡复员军人24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乡复员军人24000/

五、办理流程

1.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2.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建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3.会审认定。退役军人事务局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入伍年限等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退役军人事务局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4.建档发放。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对申报登记人员逐人建立数据资料档案,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并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对象,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原则,将生活补助每月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二十一、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资金

一、政策依据

1.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2〕255号)

2.河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民〔2012〕91号)

二、主管部门

卢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补助对象

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四、补助标准

10920/

五、办理流程

1.个人申报。当事人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户口本、退伍军人证、军队医院证明、盖有军队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2.初审认定。退役军人事务局字收到申请人申请20个工作日内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安排体检并将有关材料报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

3.体检。申请人根据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安排,到指定医院对其服役期间军队医院证明的所患慢性疾病进行检查。

4.复审认定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在10个工作日内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并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意见在20日内做出是否符合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的结论,并通知退役军人事务局。认为符合条件的,签署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的意见。

5.建档发放。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对申报登记人员逐人建立数据资料档案,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并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对象,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原则,将生活补助每月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二十二、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资金

一、政策依据

1.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

2.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

3.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民〔2012〕14号)

二、主管部门

卢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补助对象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

四、补助标准

9420/

五、办理流程

1.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错杀后被平反人员证明材料、本人与烈士或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2.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建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3.会审认定。退役军人事务局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年龄等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退役军人事务局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4.建档发放。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对申报登记人员逐人建立数据资料档案,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并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对象,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原则,将生活补助每月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二十三、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资金

一、政策依据

1.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

2.河北省民政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冀民〔2011〕76号)

3.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冀民〔2011〕77号)

二、主管部门

卢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补助对象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四、补助标准

每服1年义务兵役补助648/

五、办理流程

1.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2.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相关等级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3.会审认定。退役军人事务局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年龄、服义务兵役的年限等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退役军人事务局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4.建档发放。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对申报登记人员逐人建立数据资料档案,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并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对象,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原则,将生活补助每月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二十四、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资金

一、政策依据

1.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军区司令部联合印发《关于认真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冀财社〔2014〕13号)

2.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军区司令部等三部门再次联合印发《关于调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通知》(冀民〔2016〕86号)

二、主管部门

卢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补助对象

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庭。

四、补助标准

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照每户每年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发;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按照每户每年当地年最低工资标准计发。进藏和到新疆艰苦地区服役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按照当地同类户口性质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150%计发。大学生义务兵包括符合条件的高校往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大学在校生和刚被录取的新生的家庭优待金,按我省年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的150%计发。进藏和到新疆艰苦地区服役的大学生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我省年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的200%计发。

五、办理流程

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兵役机关提供名单,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对象,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的规程,每年7月底前将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一次发放到位,无需个人申请。

 

 

 


二十五、一至四级伤残人员及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和六级的残疾军人护理费

一、政策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2009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2号公布,根据2014年11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3.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做好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护理费发放工作的通知》

二、主管部门

卢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补助对象

1—4级残疾军人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和六级的残疾军人。

四、补助标准

根据残疾性质、等级不同1489.75/月—2979.5/月。

五、办理流程

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对象,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的规程,每护理费发放到位,无需个人申请。

 

二十六、农村危房改造

一、政策依据

1.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冀建村建〔2021〕5号)

2.卢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好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二、主管部门

卢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补助对象

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对象包括居住在C、D级危险房屋中的农村易返贫致贫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农村低收入群体(突发严重困难户),以及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四、补助标准

1.修缮加固。符合条件的脱贫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每户补助7500元,低保户、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每户补助7000元。

2.新建翻建。符合条件的脱贫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每户补助21500元,低保户、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每户补助21000元。

五、办理流程

农户申请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应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自行申请有困难的,由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帮助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应如实登记。

  申请人应按要求如实提供建立农户危房改造档案所需基础资料:

 (一)个人申请

本人或他人代写的《农村危房改造申请》。内容应包括户籍、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家庭收入、住房危险程度、改造方式、改造意愿和等情况的说明,并须有户主签字。

(二)村级初审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人居住房屋危险情况、家庭基本情况、收支情况、是否接受过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组织村民代表进行评议。

评议结束后,村民委员会将评议结果在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进行公示,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注明理由。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天。群众有异议的,应及时核实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公示期满后,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将相关材料整理上报乡镇政府。

(三)乡镇审核

乡镇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乡镇组成工作组现场逐户对申请户的真实情况进行核查,对危改户家庭类型和危房情况进行审定,提出明确的核查与审定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危改户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相关材料上报县住建局申请审批。不符合条件或经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将材料退回原村委会,并说明原因。

(四)县审批

县住建局根据各乡镇及开发区上报改造户情况,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入户核查,并对申请人、改造方式等提出审核意见,对审核无误的进行审批。

(五)工程验收

  危房改造完成后,由乡镇政府组织竣工验收,填写《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验收表》,同时申请县住建局组织复验。县住建局接到乡镇政府复验申请后,进行复验。验收合格的,拨付补助资金;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合格后拨付补助资金。

 

二十七、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

一、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

2.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财农〔2016〕58号)

3.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其中,附件一为《河北省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冀财规〔2020〕14号)

二、主管部门

卢龙县财政局、卢龙县农业农村局

三、补助对象

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农户承包集体机动地和农户承包地转租转包的,原则上对承租(包)者进行补贴。原承租(包)合同有约定的,尊重农民意愿,按承租(包)合同的约定补贴。

四、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根据补贴资金总量和确定的补贴发放面积综合测算确定。根据农村税费改革时核定的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扣除其中的按规定转为非耕地的土地面积、退耕还林土地面积,再加上新增耕地的实际种植面积确定。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再给予补贴。

五、办理流程

1.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核实县域内符合补贴条件的耕地面积,并在所在村进行公示;

2.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业农村部门核实后的面积和农户身份信息,采用“一卡通”方式兑付补贴资金。


秦皇岛市卢龙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投诉举报电话

举报电话:0335-7017975

 

 

秦皇岛市卢龙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政策清单

序号

项目名称

主管部门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1

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卢龙县民政局

2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

卢龙县民政局

3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

卢龙县民政局

4

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助资金

卢龙县民政局

计划生育补助资金

 

5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补助资金

卢龙县卫生健康局

6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补助资金

卢龙县卫生健康局

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资金

 

7

残疾人员残疾抚恤金

卢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8

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

卢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9

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且佳通生活苦难的参战退役人员、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贴

卢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10

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

卢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11

带并回乡退伍军团定期生活补助

卢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12

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

卢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13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补助资金

卢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14

义务兵家庭优待资金

卢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15

一至四级伤残人员及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和六级的残疾军人护理费

卢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就业创业补贴资金

 

16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卢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7

创业补贴

卢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8

公益性岗位补贴

卢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农林水补贴资金

 

19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

卢龙县财政局、卢龙县农业农村局

20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卢龙县农业农村局

21

原农村农机员、农技员、兽医养老补助资金

卢龙县农业农村局

22

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到期面积纳入森林抚育补助资金

卢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3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

卢龙县水务局

其他资金

 

24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资金

卢龙县残疾人联合会

25

“赤脚医生”养老补助资金

卢龙县卫生健康局

26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

卢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7

雨露计划助学补助

卢龙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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