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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388404/2019-240459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2023-11-02
名称:卢龙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卢龙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卢龙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管理,确保网站健康、有序、高效、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政府网站发展指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注:本办法同样适用于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第二条 卢龙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指由县政府办公室主办,各部门、各乡镇协办的面向社会、服务公众的网络平台。卢龙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24小时提供网站运行服务。

第三条 卢龙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展示卢龙对外形象,公开政府信息,提供办事服务,推进政务公开和政民互动,提高行政效能。

第四条 卢龙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县政府门户网站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网站的规划、建设和发展工作。

第六条 县政府办公室是政府门户网站的主办单位,承担网站的建设规划、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等职责。县政府办公室指定电子政务中心及委托其它专门机构作为承办单位,具体落实主办单位相关要求,承担网站技术平台的建设维护、安全防护,以及展示设计、内容发布、审核检查和传播推广等日常运行保障工作,并对各部门、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进行业务指导。

第七条 各部门、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应将网站管理纳入各单位的重要工作,明确一名领导专门负责,并配备专机、专人,做到定岗、定责,切实做好日常管理和更新维护工作。

第八条 县政府门户网站要加强与其它办事平台的整合,以促进信息整合、资源共享、节省投资。

第九条 从事网站运行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一定的专业技术素质。

第三章 网站内容和形式

第十条 卢龙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应坚持“统筹规划、实用优先、资源共享、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十一条 在网站上发布、转载的信息,应当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

第十二条 对网站开设的“县长信箱”等互动交流类栏目,受理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和投诉,要明确专人负责处理,建立投诉处理的业务规范和流程,确定网上受理投诉的响应时间和答复时限。有关部门和乡镇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响应。

第十三条 政府门户网站应提供网上办事服务,在网站上提供行政管理事项的表单和范本下载,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事项实行网上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需要公示的还应当在网站公布结果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四条 政府门户网站的数据资源适宜公众查询的,应当在网站上建立相应的数据库,提供查询和检索服务。

第十五条 政府门户网站应建立网站信息内容保障责任制,明确分管领导、承办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员,做好信息资源组织和更新维护工作,确保网站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实用。

第十六条 制定网站信息审核发布制度并认真执行,网站的信息和相应的服务遵循“谁发布、谁负责”和“谁主管、谁办理”的原则,各单位要按照《保密法》等规定,对上网信息内容进行严格把关,确保上网信息安全。

第十七条 政府门户网站发布、转载其它媒体发布的信息应遵守国家、省、地和本县的有关规定,对此产生的影响和纠纷由发布单位或个人自行负责。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政府门户网站散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宣扬暴力、色情等内容,不得与不良网站、非法网站建立链接,也不得从事与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不符的活动。

第十九条 对各部门、各乡镇协助县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及内容保障的相关工作,严格按照《秦皇岛市政府网站考核标准》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各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相挂钩,并定期在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网站安全

第二十条 政府门户网站应维护用户的隐私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网站管理人员不得对外透露用户提交的信息和个人资料。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及网站管理人员应当提高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网站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及网站管理人员要对系统管理密码保密,并做到定期修改,如发现密码泄露或变更应立即与县政府办公室联系更改。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及网站管理人员在系统应用中应使用专用计算机,对操作系统、应用软件系统进行安全加固,必须采用正版可升级的杀毒防毒软件对所涉及的设备进行防毒处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站发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信息,要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后附若干专项管理制度。各专项管理制度与本办法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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