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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388404/2023-242835 | 主题分类: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城管执法 | 发布机构: 县生态保护服务中心 |
发文日期:2023-12-06 | 文号:(2023)5号 | |
名称:卢龙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秸秆垃圾露天焚烧的通告 |
卢龙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秸秆垃圾露天焚烧的通告
为有效遏制秸秆露天焚烧多发势头,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禁止秸秆垃圾露天焚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我县范围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以及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
二、各乡镇政府要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活动;环保部门加强露天秸秆、树叶、荒草禁烧执法检查并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应急部门、林业部门加强督导检查,排除森林火灾隐患;公安、环保、林业执法、乡镇综合执法部门互相配合,各司其职,依法严惩火灾肇事者,严厉打击故意纵火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各乡镇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作为秸秆禁烧工作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网格化秸秆禁烧监管体系,层层分解任务,逐级落实责任,强化监管措施,同时做好秸秆禁烧和森林防火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政策引导。林业、环保、农业、公安等部门要履行部门职责,严格执法。
特此通告。
卢龙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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