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卢政办发
索引号:000388404/2023-242862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2020-04-03 文号:卢政办发〔2020〕18号
名称:卢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卢龙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卢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卢龙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卢龙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十条措施》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卢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3日

卢龙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十条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委关于实现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两手抓、双打赢的决策部署,支持和帮助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特制定十条措施如下。

一、落实国家税费政策。减免困难企业房产税和土地税,因疫情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企业,可按照程序向当地税务部门提出减免申请;减免企业增值税,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提高退税效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出口企业,依法依规加快退税受理审核速度,最大限度给予出口企业税务支持。

二、降低中小微企业运营成本。对承租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房租1个月、房租减半2个月。鼓励双创基地和大型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租户减免租金,县财政给予适度补贴。免收新增市场主体刻章费。鼓励不同市场主体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用水用气用电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企业补缴各项费用。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地方金融机构积极对接小微金融债券政策,扩大债券争取额度,支持我县中小微企业发展。对中小微企业新增贷款,支持农商银行、村镇银行及其他本地银行下调贷款利率0.1个百分点,并鼓励其他银行参照执行,县财政给予一定额度贴息。对受疫情影响暂时不能正常经营生产的企业,合理调整还款时间,报送信用记录。对客货运输企业和有关医院、卫生防疫等单位在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新增融资需求,各金融机构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开辟快速便捷的审批通道,给予最优惠利率,酌情减免手续费。

四、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最高可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对于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照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收取企业滞纳金,不影响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五、搭建企业用工平台。县人社部门通过“网上招聘会”、第三方中介机构服务、政务微信平台等方式多途径发布用工信息,免费为企业开展人员招聘,促进用工需求有效对接。做好企业间用工调剂,用足用好本地用工资源,对新招录员工复工复产的企业,按每新招录1人3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一次招录20人以上的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六、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财政扶持力度。在县财政年初安排的产业扶持资金中,拿出部分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技术改造、科技创新。对疫情期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资金扶持。支持企业购买工业设计服务,在获得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按市补助金额的50%配套奖补。

七、开通绿色审批通道施行“特事特办”。鼓励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技改扩能。对实施的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密切相关的技改项目,按上级政策实行特事特办原则,速批速建。对于企业投资备案类项目,纳入“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管理。

八、建立专项法律援助机制。县政府成立企业法律援助专业团队,对企业存量订单面临的违约和纠纷情况提供法律援助服务;通过“12348”法律服务热线,对企业签订的订单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减少贸易风险点。

九、加快支持企业发展资金兑现速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相关主管部门要建立资金审核绿色通道,优化流程,对有明确政策标准、落实到具体企业项目、已列入2020年度预算的各类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资金,要抓紧组织企业申报,加快资金审核拨付进度。增加对中小微企业公共消费支持力度,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项目,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下优先采购和使用本地中小微企业产品。加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清理力度,加快完成清欠目标任务,不形成新增拖欠账款。

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法履职时,对重点企业运输车辆实行绿色通道政策,发放通行证,实施“三不一优”(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优先通行);实施联合执法,减少入企频次,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中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预先提醒、主动指导、及时纠正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干预。

上述政策措施支持对象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央、省、市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严格遵照执行。同类政策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本措施由县政府负责解释。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至疫情结束止。

打印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