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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19-04-24 文号:卢政办发〔2019〕15号
名称:卢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市政府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卢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市政府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9〕1号)和《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省政府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市政府取消的11项行政许可事项、市政府下放的2项行政许可事项全部予以衔接落实。为确保取消下放事项全部衔接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河北省行政许可目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取消的衔接落实工作。对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要立即停止审批,制定细化措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对于下放的许可事项,要做好承接落实,确保审批工作正常进行。

二、清理规范性文件,全面精简优化审批流程。取消和下放事项涉及省政府规章和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有关部门要按程序及时组织修改或废止,使部门审批权责与省政府决定保持一致。

三、明确完成时限,加强督导检查和责任追究。各有关部门要在本通知印发后15日内完成衔接落实工作。对不认真执行国务院和省有关规定,衔接落实不到位、不及时,应取消未取消、应承接未承接损害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利益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附件:1.卢龙县衔接市政府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11项)

2.卢龙县承接市政府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项)

卢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3日

附件1

卢龙县衔接市政府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11项)

一、权限在县级6项(其中审批权在县级3项,审批权限在市县两级1项,审批权限在省市县三级2项)

序号

项目名称

权力类别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出海船舶户口簿核发

行政

许可

县级公安机关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47号)

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落实公安部出海船舶信息备案制度,要求出海船舶所有人或实际经营人办理实名备案,并尽快实现备案网上办理。2.通过社会化采集、民警了解等渠道采集完善出海船舶治安要素信息。3.完善渔民信息管理系统,并与海洋、渔业、海事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实施监管。4.建立常态化治安检查工作机制,强化对出海船舶的日常治安监督检查。

2

出海船舶核发

行政

许可

县级公安机关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47号)

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落实公安部出海渔民、船员信息备案制度,要求出海渔民、船员(除持有海员证或船员服务簿的人员外)实名备案,并尽快实现备案网上办理。2.通过经营主体备案、社会化采集、民警了解等渠道采集完善出海渔民、船员治安要素信息。3.完善渔民信息管理系统,并与海洋、渔业、海事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实施监管。4.加强日常治安监督检查,强化对出海渔民、船员的监管。

3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行政

许可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取消审批后,改为实行报告制度。农业农村部要督促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明确进出港报告的内容,加强渔船管理,简化船舶进出港手续。2.通过信息系统或渔船身份识别系统掌握进出渔港船舶的状况。3.加强重点时段、重点渔船的管理,伏季休渔期保证休渔地区渔船回船籍港休渔,大力整治涉渔“三无”船舶。

4

船员服务簿签发

行政

许可

市、县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或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取消审批后,对按规定已核发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直接发放《船员服务簿》。通过以下措施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对于导游、服务员等不参加航行值班的人员,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有关规定办理。2.及时公示、宣传“船员服务簿”取消审批事项,采取措施,优化服务,方便船员。3.发挥《船员服务簿》记录船员履职情况的作用,做好船员履职情况的事后监管。

5

名称预先核准(包括企业、企业集团、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

行政

许可

省市场监管局,市、县市场监管局或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个体工商户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安排,改为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自主申报名称,企业登记机关在企业注册登记时核准名称。通过以下措施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向社会公开企业名称库,引导企业自主拟定符合规则要求的名称。2.建立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明确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完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加强对企业名称使用的监督管理。3.简化优化注册登记程序,实行“一次性告知”,提高企业登记办理效率,保障企业自主选择名称。

6

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审批

行政

许可

省自然资源厅,市、县级海洋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严格按照《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和《海洋观测站点管理办法》实施监督管理。2.建立备案制度,要求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的单位和个人主动备案。3.健全部门间协调机制,加强与气象、水利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加强海洋观测资料汇交和信息共享。4.在日常监管中,加强对海洋观测站(点)的现场巡查。

二、权限在省级需县级落实事项5项

序号

项目名称

权力类别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备注

1

国际道路货物运输许可

行政

许可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雄安新区管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督促相关市运管机构加强与海关、边检、交管等的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加强对有关车辆的静态管理和动态监控。2.督促相关市运管机构加强信用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违法企业失信退出机制。

 

2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行政

许可

省民政厅、雄安新区管委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取消审批后,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省民政厅负责拟定事中事后监管政策并组织实施。各市民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履行监管责任。2.省民政厅通知受委托的各市,停止资格认定审批,不再受理假肢和矫形器 (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申请。《决定》发布之前已经受理尚未完成审批的及时终止审批。3.省民政厅与省市场监管部门沟通协调,通过省政府“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及时获取企业注册相关信息。4.建立年度报告制度,生产装配企业向所在地市级民政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人员、场所、设施、设备、产品、服务等情况。各市民政部门将辖区内生产装配企业的年度报告及部门监管工作报告报送省民政厅备案。省民政厅将对报告内容进行抽查核实,抽查比例不低于10%。5.各市民政部门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明确抽查内容、抽查方式,及时公开抽查结果。

 

3

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核发

行政

许可

省农业农村厅、雄安新区管委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严格实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强化对企业标准制定工作的服务和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全程质量安全管理和追溯体系。2.认真落实农业农村部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要求企业主动履行备案义务,对违反规定不进行备案的依规追究法律责任。3.监督饲料企业严格按照产品标准进行生产,对产品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规范性技术要求实施严格监管,严厉打击违规或超量添加抗生素、激素等化学物质的行为。4.加大饲料产品经营和使用环节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假冒伪劣饲料产品。5. 加强饲料企业信用监管,健全饲料行业诚信体系,及时记录饲料企业诚信状况,并向社会公布。

部分取消。国发〔2019〕6号文件取消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 型饲料添加剂两类产品的产品批准文号,饲料添加剂产品的产品批准文号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

4

新兽药临床试验审批

行政许可

省农业农村厅、雄安新区管委会

 

《兽药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建立新兽药临床试验资料备案制度,及时掌握兽药临床试验情况。2.加强兽药企业从业人员培训,帮助试验人员深入掌握兽药临床试验规范要求,指导临床试验规范开展。3.加大执法力度,监督有关单位按照要求开展临床试验,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5

省内举办经济技术展览会许可审核转报

行政许可

省商务厅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7〕

25号);《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外经贸政发〔1998〕325号)

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按照商务部工作部署,指导展览企业、机构按要求向商务部进行备案,及时掌握举办情况。2.对于保留审批的两种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首次举办冠名“中国”等字样的、外国机构参与主办的),按要求进行初审转报,采取措施优化服务,强化引导规范,有效防范风险。3.按照商务部部署,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维护展览业市场秩序。4.会同省贸促会等有关部门,积极构建展览业信用体系,强化信用监管。

 

部分取消。国发〔2019〕6号文件取消 部分审批内容,首次举办冠名“中国”“中华”“全国”类似字样、外国机构参与主办的两类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

附件2

卢龙县承接市政府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2项)

序号

项目名称

权力类别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备注

1

省际、市际、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行政

许可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承接后,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加强信息共享,市、县许可实施机关及时将许可情况推送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2.督促各地运管机构建立健全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驾驶员管理、车辆管理、应急处置、隐患排查等方面的规定。3.督促各地运管机构实施车辆技术和动态监督管理,准确掌握客运车辆运营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4.督促各地运管机构加强执法监督,依法处罚违法行为。5.督促各地运管机构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健全企业考核制度。6.督促各地运管机构完善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监督机制,及时处理服务质量投诉案件。7.对各地运管机构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问题。

省际、市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部门或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2

护士执业注册

行政

许可

市、县卫生健康部门或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

《护士条例》

承接后,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我省将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层级的有关文件,结合我省护士执业注册审批现状,做好审批层级的调整。同时,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精简材料,方便申请人。2.全面实施护士执业电子化注册,实现网上办理,并加强对辖区内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监督。3.加强对执业护士的监督管理工作。

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或行政审批局批准设立的,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或行政审批局;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或行政审批局批准设立或备案的,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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