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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388404/2024-242938 主题分类: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城管执法 发布机构:生态保护服务中心
发文日期:2023-10-17 文号:​卢政办发〔2023〕25号
名称:卢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卢龙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卢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卢龙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卢政办发〔2023〕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卢龙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卢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7日

卢龙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结合我县实际,编制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秦皇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或发生在我县行政区域外但可能对我县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需要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四)工作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组织指挥机构

卢龙县人民政府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县长担任总指挥,县政府办主任及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宣传部、人武部、公安局、财政局、发改局、应急局、卫健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科技工信局、交通局、民政局、资源规划局、住建局、市场局、医保局、司法局、信访局、气象局、网信办、融媒体中心、消防大队、自来水服务中心、供电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联通公司及各乡镇、开发区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卢龙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兼任。

(二)县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1.应急指挥部职责。决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指挥和协调有关部门、其他组织和个人共同做好应急工作;决定应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传达应急指挥部指令;负责应急期间信息收集、分析、上报工作;协调成员单位和事发地乡镇、经济开发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3.成员单位职责。

县政府办:承接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落实上级部门和县政府关于突发环境事件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

县委宣传部:负责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新闻报道的规范管理。

县生态环境分局:接收报警信息并组织核查,及时上报县应急指挥部;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污染情况监测,对污染趋势进行分析,向指挥部报告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处置预案,为指挥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县公安局:设置警戒线,控制现场人员和物资出入,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触犯刑法的责任人进行立案侦查。

县财政局:积极筹措应急资金,及时拨付应急救援所需经费。

县发改局:负责粮食、食用油等部分救援物资的储备,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后的恢复重建工作;负责组织调配生活必需品。

县应急局:协助县生态环境分局开展应急救援和抢险排险,协助控制污染源;参加事件责任的调查;参加事件评估工作。

县卫健局: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对救援人员进行必要的防护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对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县水务局:负责提供水文资料,协助水质污染趋势的预报工作;参加现场应急处置,适当调控相关流域的水体流量。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调查突发环境事件对农业生态功能的影响,并提出恢复生态的相应建议。

县科技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县联通、电信、移动公司,保障应急区域的通信畅通。

县交通局:负责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交通设施的安全顺畅,优先运送应急人员和物资、设备;组织调配应急所需车辆等运输工具、设备。

县民政局:协助县政府(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社会捐助物品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县市场局:负责配合开展由环境事件引起的食品安全重大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县融媒体中心:利用广播、电视等融媒体平台发布预警信息,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提示注意事项。

县消防大队:参与现场抢险、排险和受害人员的抢险救援工作,协助控制污染源。

县自来水服务中心:对可能受到影响的各饮用水源加强监测,向指挥部提出停止取水或供水的报告,经批准后实施。

其他部门:按照指挥部的指令,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各乡镇、经济开发区:负责一般性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现场人员的疏散和安置、污染源控制、危害消除、环境恢复等应急救援工作,参加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环境事件的评估和安置赔偿等工作。

事发单位:按照单位内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处置,力争在前期控制污染态势;及时通知周边可能受影响区域内的单位和人员撤离;按照县指挥部的指令,进行人员救治、污染物处置、现场清理、后期环境恢复等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件调查工作。

三、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一)监测

县生态环境分局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及时收集、处理、分析县域范围内或周边相邻县域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信息。

(二)预警及措施

1.预警分级。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2.预警信息发布。接警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卢龙县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

3.预警行动。当发布预警公告时,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县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三)信息报告与通报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县生态环境分局立即上报县政府,并在事发2小时内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对初步认定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在事发30分钟内向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政府报告;对初步认定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在事发10分钟内通过电话形式、事发15分钟内通过书面形式向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政府报告。发生在敏感时期、敏感地区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即接即报,不受分级限制,可直接向市政府、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对上级要求核报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要立即核实,立即报告。

对以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县政府应当立即向市政府报告:

1)初判环境风险等级为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2)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3)境外因素导致或可能导致市内突发环境事件;

4)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5)跨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县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Ⅲ级、Ⅱ级、Ⅰ级响应,并及时请求上一级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二)响应措施。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1.现场污染处置。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

2.转移安置人员。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确保生命安全。

3.医学救援。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应急监测。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市场监管和调控。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

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通过新闻稿、记者采访、新闻发布会、专家解读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7.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三)响应终止。当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县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五、后期工作

(一)损害评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二)事件调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三)善后处置。在突发环境事件终止后,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总结评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总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总结报告须及时向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政府报告。

六、应急保障

(一)队伍保障。县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由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县公安局、县环境监控中心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县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要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二)物资与资金保障。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县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先期资金保障。

(三)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在充分利用公共通信网的基础上,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应急预案启动时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队伍间的联络畅通。同时要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四)技术保障。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依托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七、附则

(一)预案管理。本预案由县政府结合实际组织制定或修订,制定或修订完成后15日内向省生态环境厅备案。预案实施后,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有关具体规程并组织宣传、培训和演练。

(二)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卢龙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卢政办发〔2018〕1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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