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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2017-164828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卢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2017-05-22 | 文号:卢政办发〔2017〕31号 | |
名称:卢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标准的通知 |
卢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河北省县级以上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冀政办字〔2016〕136号)、《秦皇岛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秦政〔2013〕175号)以及《卢龙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卢政〔2014〕18号),现将列入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标准公布如下,凡属于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各部门要根据省、市、县有关规定做好决策的启动、拟制和执行工作,并严格按照县政府《卢龙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机制的意见》(卢政〔2014〕19号)等配套制度履行各项程序。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
二、编制和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四、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五、制定资源开发利用、土地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住房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公用事业、城市建设、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七、重大行政区划调整计划、重大地名的命名和更名;
八、以县政府名义对外签署的重大合作协议以及举办的重大活动;
九、县政府重要奖惩事项;
十、需要报告上级政府或者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十一、其他涉及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
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行政决策,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按照《秦皇岛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执行。
卢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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