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000388404/2020-241449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2018-11-28 文号:卢政发规〔2018〕5号
名称:卢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卢龙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卢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卢龙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卢政发规〔2018〕5号

卢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卢龙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

《卢龙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卢龙县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6日

卢龙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工期、资金使用达到规定控制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意见》(审投发〔2017〕30号)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法律法规及上级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及方式实施的建设项目:

(一)县级或上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使用需县级财政偿还的国债资金、地方政府债券、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及其他融资资金的建设项目;

(三)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全过程坚持“重前期、严过程、

强验收”原则,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工期、资金使用达到规定控制要求。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预审制度,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由县发改局组织审批局、建设局、国土局、环保分局、财政局等部门,在现场踏勘的基础上对项目用地、总投资、事前绩效评估、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能耗、环境影响、时间安排、资金来源等情况的可行性进行研究和审查,审查结果报政府常务会决策。

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区域规划,各单位每年11月30日前,选取下一年度政府拟投资的项目向县发改局申报,附《项目投资建设方案》《绩效评价》。

县发改局组织项目预审,对符合条件的,分行业主管部门编制项目表,报政府常务会研究,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后列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储备库,对入库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实施,确需实施的,政府确定的项目,由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党政联席会、县委常委会、书记办公会、县委主要领导确定的项目,按县委规定执行(以会议纪要为准)。

第七条  每年年底前,县发改局从政府投资项目库中选取下年度拟实施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报县长办公会,研究讨论《项目投资建设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拟选址地点、占地面积、用地现状、项目功能、建设标准、建设规模、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县本级财政投入额度、建设工期、拨款进度、征拆预案、投资持续、风险控制、工艺流程、绩效评价等。确定建设的项目以《会议纪要》形式下发相关部门。《会议纪要》中应明确项目建设方式,采取委托代建的明确代建单位。

第八条  县财政局在与发改局及各单位充分沟通的基础上,从储备库选取未来3年政府拟投资项目,按轻重缓急排序,编制三年滚动预算计划,作为项目实施的依据。

第九条  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由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标准负责编制项目绩效评价,未编制绩效评价政府不予批准实施。

项目绩效评价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绩效目标(主要含产业成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分析,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其中成本控制严格按财政部财建〔2016〕504号编制成本概算清单。);

(二)项目标准(主要含质量规范标准和单位量化造价标准);

(三)时限要求(开工、竣工、试运营、移交等时限);

(四)可持续性;

(五)使用者或群众满意度。

第十条  县域内政府投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占总投资10%及以上或使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还款担保的办公业务用房和社会公益性项目可实行“代建制”。即通过委托、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以合同形式委托代建单位行使项目建设单位职能,全程或分阶段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代建,负责项目建设期的组织管理和建设实施,对代建项目进行“三控”“两管”“一协调”(三控:工程进度控制、工程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控制。两管: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一协调:全面组织协调)。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年度投资计划不得突破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上级补助资金以及当年举借债务的总额。

对经政府常务会研究确定的下一年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相关要求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汇总后确定年度投资总额,确定资金筹集方案报政府审批。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二条  县发改局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审、年度计划编制、前期指导、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立项、工程、施工、验收等相关手续办理及业务指导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投资预算审核、资金筹集、资金使用的监管、编制三年滚动预算计划。

县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审计监督。

县纪委监委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建设过程中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

县建设局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符合总规控规情况确认、规划条件的出具、规划方案确认、质监安监备案、缴费证明等相关手续办理。制定我县本地建材、设备价格质量指导目录。

县国土局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符合土地规划情况确认、土地审批手续办理。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负责做好外部环境的保障及征地拆迁工作。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基本审批程序,共分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附件1: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手续办理流程

第十四条  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且项目规模小于5000平方米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含办公楼),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只审核概算下达投资计划申请上级资金有要求的,按上级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除第十四条规定外的政府投资项目应按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其中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需要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项目绩效评价。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规定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资金来源和经济效益及其环境影响方面进行全面分析论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项目招标总体方案。初步设计应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概算、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投资概算编制必须完整、真实、合法,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费用。县行政审批局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前应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咨询评估。绩效评价应由评价主体运用科学合理的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及其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十六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用地预审意见。符合《河北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中规定条件需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县行政审批局根据中介机构的评估报告出具风险评估意见。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项目单位根据县行政审批局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编制项目概算。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的建设内容及投资估算,在项目初步设计(含概算)、施工图设计、拦标价确定等后续工作中不得擅自突破,项目预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项目概算总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办理可研、投资计划审批时,提供《卢龙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落实情况表》(附件2)。

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绩效评价是确定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项目建设单位不得随意修改和变更。确需修改或变更项目,必须重新按程序申报审批。

经批准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总投资原则上不予调整。如因建设期建材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以及县政府决策出现重大改变等原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增减变化超过10%的,应征得原项目设计单位同意并由项目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概算调整手续。

第十九条  需要申请中央、省、市级预算内投资的,应按上级要求,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由县发改局代表政府审核把关并报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核。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下达的投资计划、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和县规委会或规划联审会通过的设计方案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项目建设所需的其他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已批准的项目概算。项目单位和县财政局共同委托相关机构对项目进行拦标价评审。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招标、采购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科研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因特殊情况需要邀请招标,需经县政府批准。达不到招标标准或未核准招标方案的工程和服务项目如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需进行政府采购。招标、采购活动统一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二十二条  工程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设计单位根据勘察成果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选用标准高于全市同类项目建设工程造价指数的工程设计费用要减半收取今后政府投资项目列入黑名单,不再使用。设计和中介单位按照节能节地节材原则设计,预算拦标价以使用本地合格建材为主,质量达到要求、价格低于全市工程造价指数的均采用本地建材,在设计预算中同等条件不采用本地建材的不予认可。

监理单位应先行出具完整的监理方案,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对工程的质量、工期、资金使用进行有效监督,对出现的施工质量、工期延误、资金使用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施工单位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及审查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处理。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由相关部门进行严肃处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如未按照上述规定擅自变更相关建设内容,由变更者说明变更原因,按照“谁变更谁负责”原则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建设过程中,对因国家技术标准、相关规范调整等原因必须进行变更的,先行填报《卢龙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变更审批表》(附件3)。项目变更调增达到3万-10万元(含)的,需报主管副县长审批;调增达到10万-50万元的,需报主管副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审批,项目变更调增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需报县政府常务会审批并经常务副县长签字,未经审批的一律不得变更。项目主管部门将经审批的《卢龙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变更审批表》报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及评审中心备案。不履行上述手续,财政部门不予安排相应资金,不作为结算评审(或审计)依据。变更申请必须由设计、监理、施工、项目单位(或代建单位)共同提出。相关单位本着节约资金、优化功能的原则,提出变更。因勘察、设计及施工失误造成的不予变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设计文件,不得肢解项目规避审批。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在开工前应及时在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上报开工信息,当年未完工,填报年度报告,竣工后及时填报竣工报告。项目单位或代建单位应于每月月末将项目进展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完成情况及工程形象进度、投资到位及使用情况、需报告的其他情况等。对不能完成既定目标的,应及时报告情况和原因。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核算,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全面、准确核算建设成本。

第二十六条  为强化建设单位对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项目资金原则上由财政部门拨付项目建设主管部门,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再拨付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进度及资金需求情况向主管部门申请项目资金,报送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并附批准立项、开工的相关文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中标通知书、合同原件等资料。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出具拨款意见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拨款意见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施工合同约定的基础上原则上可安排不超过合同额30%的预付工程款(施工合同需有约定)。实施过程中,财政部门原则上按不超过实际完成投资额70%的比例拨付资金,待财政结算评审完成后,财政部门可按评审结果的97%的比例拨付剩余资金,其余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涉及征拆的,由建设单位、相关乡镇(开发区)根据我县征收土地区片地价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制订征拆补偿方案,明确征拆资金额度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征拆工作开始后,对地上附着物补偿部分,财政部门按照补偿总额的20%30%的比例预拨部分资金,其余资金根据征拆工作进度分期拨付;对征地补偿部分,按照征收工作进度适时拨付资金。征拆资金拨付后,如在2个月内不能使用完毕的,建设单位(或相关乡镇)原则上将结余资金缴回财政部门;全部征拆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或相关乡镇)应在1个月内将征拆资金整体使用情况报财政部门,如发生资金结余,应在15日内缴回。

第二十九条  需要列支管理费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相关规定执行,但金额控制在上述文件规定的30%以内。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暂停拨款:

(一)未按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或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各项规定的;

(二)未按批复的建设规模和标准进行建设的;

(三)未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相关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

(四)超概算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概算调整或调整概算未经有关部门批复的;

(五)经审核,未达到付款条件或提供资料不全、程序不到位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结算评审、交付使用和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方式采用联合验收方式进行,由县行政审批局负责组织。

重大能源、交通、水利水电工程的竣工验收国家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竣工联合验收主要依据:

(一)经过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绩效评价、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概算调整、投资计划等批复文件;

(二)经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变更及土地、环保、审批等部门批准文件;

(三)项目的勘察、设计、工程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引进国外技术或成套设备的项目,应当出具合同和国外提供的技术文件等资料;

(四)现行施工技术规范和验收规范,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第三十四条  竣工联合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主体工程和主要辅助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全部建成,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已完成变更审批手续;

(二)项目单位提供经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符合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竣工联合验收遵循以下程序:

(一)县行政审批局受理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联合验收申请后,应实地查看工程完成情况,对尚不具备竣工联合验收条件的项目,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具备竣工联合验收条件的,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规划、园林、消防、气象、公安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加部门根据项目性质确定)进行现场竣工联合验收,验收合格的当场出具《竣工联合验收会签单》,不合格的出具整改意见。《竣工联合验收会签单》作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依据。

(二)工程质量抽检。对年度内已经联合验收的政府投资项目,县行政审批局确定《抽检抽验名单》报县政府批准。经县政府批准后,审批局委托第三方验收机构对项目工程质量进行抽检抽验。第三方抽检抽验的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建设,配套工程和辅助工程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2.检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颁布的相关设计规范及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3.检查工程设备配套及设备安装、调试情况;

4.检查环保、消防等是否按标准和设计要求建设,并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

第六章  投资评审、审计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需进行财政结算评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卢龙县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组织开展项目投资评审工作。财政结算评审在行政审批局批准的项目投资额度内进行。由项目变更引起投资增加或减少的,在政府批准的增减投资额度内进行评审,对未按规定审批而增加的投资,财政结算评审不予受理。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半个月内将相关资料移交财政评审机构,财政结算评审一般在完整项目竣工结算资料移交后一个月内完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对评审过程中取证项目多难度大时可适当延长审结时间。

第三十七条  县审计局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已完成竣工决算的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实施竣工结(决)算审计。未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县审计局应根据本级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对县财政局评审结果或项目建设单位审核结果进行抽查审计,并对抽查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开展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绩效自评工作,按时反馈评价结果,并根据评价结论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财政部门可根据需要选择部分重点项目对项目立项、组织管理、资金使用、实际产出和效果等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县政府。

第七章  资产移交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完工,项目单位(或代建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文件;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书,施工、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文件、采购合同;历年下达的项目年度财政资金投资计划、预算;工程结算资料;有关的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等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县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评审与批复。

经财政部门审批后,及时办理资金清算和资产交付手续,并依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意见办理产权登记和有关资产入账或调账。牵头单位或代建单位按建设形成的资产清单向项目使用单位移交,产权单位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固定资产登记,上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纳入国有资产管理。不动产登记有要求的,不动产登记完成后进行资产移交。(项目竣工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由财政局另行下发)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项目单位或代建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县纪委监委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超预算建设的;

(三)未依法和按规定程序组织招标的;

(四)截留、转移、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因工作失职,造成勘察、设计及施工等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导致投资增加和质量问题,造成资金流失的;

(六)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七)不配合或阻碍决算审计和评审的;

(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九)未按时完工的;

(十)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会计、审计、评估、造价等相关中介机构不严格履行职责及违反本办法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给予单位或相关人员处分或处罚。

第四十四条  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和吃、拿、卡、要的由县纪委监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手续办理流程

2.卢龙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落实情况表

3.卢龙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变更审批表

附件1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手续办理流程

附件2

卢龙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落实情况表

建设单位(盖章):        填制日期:        

金额单位:    万元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全称

 

工程分类

□新建    □改扩建    □技改   其它

联系人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主要建设

内容和规模

 

资金

筹措

方案

总投资

 

其中

中央投资

 

省级投资

 

市财政投资

 

县财政投资

 

其他投资

 

其他投资说明

 

资金落实情况

 

其他投资:(含自筹资金、融资资金等)

 

 

 

           (盖章)       年  月  日

 

县财政投资:

 

 

 

            (盖章)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三份,行政审批局、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各一份

附件3

卢龙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变更审批表

申报日期: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批准文号

 

主体工程

投资概算

 

合同价款

 

项目累计

调整变更

 

本次调整变更

 

施工单位意见

签字     盖章

设计单位意见

签字     盖章

勘察单位意见

签字     盖章

监理单位意见

签字     盖章

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意见

           签字                   盖章

县政府批示意见

                                  签字 :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三份,行政审批局、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各一份

打印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