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000388404/2021-242262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卢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2021-04-17 文号:​卢政规〔2021〕2号
名称:卢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卢龙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试行)》的通知(​卢政规〔2021〕2号)

卢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卢龙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试行)》的通知(​卢政规〔2021〕2号)

卢政规〔202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

《卢龙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卢龙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7日

卢龙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全面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6〕5号)、《秦皇岛市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秦政规〔2017〕1号)及《河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规程》(冀依法行政办〔2020〕5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公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把握内容:

(一)“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是指文件作出的规定,自实施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对同一类行政管理事项可以反复适用;

(二)“具有普遍约束力”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适用于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涉及权利义务”的内容,主要是指直接或间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禁止性、允许性、强制性、授益性等事项,以及规定相应的权利义务或者责任。

第四条  下列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一)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纪要、讲话材料)

(二)商洽性工作函;

(三)工作规划、计划、要点;

(四)工作考核、检查、行政追责等方面的文件;

(五)发文机关内部工作制度;

(六)人事任免及工作表彰、通报;

(七)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机构等通知;

(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九)行业技术标准类文件、技术操作规程;

(十)其他不符合《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6〕5号)第二条规定的文件。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六条  下列机关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县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乡镇人民政府;

(二)县政府工作部门;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为完成某项任务而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以及县政府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临时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含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下同)负责县政府和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

县司法局负责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以及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法制工作人员)负责本部门、本乡镇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和本部门、本乡镇起草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初审工作。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

(二)体现法治统一和政令畅通;

(三)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行使权力和担当责任相统一;

(五)精简、效能、规范、公开。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下列内容:

(一)设定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事项;

(二)设定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的事项;

(三)减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事项;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组织起草,其中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可以由主要实施的政府工作部门负责起草。

专业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吸收法律顾问、专家参与起草或者委托有关社会组织起草。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组织和行政管理相关人及专家的意见。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相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存有较大分歧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县人民政府协调或者裁定。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涉及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公用事业价格调整、企业改制、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境保护、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等公共利益或者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起草部门应当组织进行社会风险评估。

第十二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规范性文件在提交制定机关集体讨论前,应当由制定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制定机关集体讨论。

第十三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后,起草单位应当将下列材料报送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二)起草说明,包括制定的必要性、依据、拟采取的主要措施以及征求意见的汇总、协调处理情况、建议实施日期等内容。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依据。

(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召开听证会征求意见或广泛征求意见的,报送听证笔录及意见汇总等相关资料;涉及企业和特定群体、行业利益的,需要报送企业、人民团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五)涉及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或者专业性较强,组织有关专家咨询论证的,报送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及相关资料。

(六)涉及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价格调整、企业改制、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境保护、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等公共利益或者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报送风险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

(七)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报送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八)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初审意见。

(九)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县司法局对部门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需要报送部门补充提供有关材料或者说明情况的,报送部门应当按要求提供;需要补充征求其他有关部门意见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县司法局反馈意见。

第十五条  县司法局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的下列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三)是否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四)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六条  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时间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起草单位根据审核意见修改后再次提交合法性审查的,审查期限重新计算。

合法性审查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以采取补充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协调论证、实地调研等方式进行,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第十七条  县司法局完成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一)对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提出内容合法的意见;

(二)对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提出不予制定的意见;

(三)对规范性文件制定条件尚不成熟或者相关部门对规定的主要内容存在重大分歧意见且经协调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提出暂缓制定的意见;

(四)对违反第七条规定的,提出取消相关内容的意见;

(五)对语言不规范、存有法律常识性错误的,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

第十八条  起草部门收到县司法局的书面审查意见后,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

起草部门对县司法局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协商意见。协商不成的,报县人民政府裁决。

第十九条  县司法局对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参照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并予回复。

第二十条  通过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形成草案提交制定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提请集体讨论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如实列明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替代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一条  通过集体讨论决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签发后公布施行。

第二十二条  因应对突发事件、保障重大公共利益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简化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第二十三条  制定机关应当明确机构对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编号、印发,并通过政府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布,专业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当公布相关解读材料。

未经登记、编号、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标注施行日期和有效期。有效期届满未明确延续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一般不超过5年,未明确有效期的其有效期为5年。规范性文件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2年,未明确有效期的其有效期为2年。

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政策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以不标注有效期。

第二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内容,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

第二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由制定机关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报送市人民政府、县人大常委会备案,通过网上报备系统或纸质报备;

(二)部门规范性文件报送县人民政府备案,径送县司法局。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送备案。

第二十七条  县司法局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向负责备案审查的市司法局提交上一年度本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备查。

县司法局应当定期在政府网站或者当地新闻媒体上公布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二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管理。

县司法局可以通过调阅、抽查制定机关的发文登记簿和有关文件的方式,对规范性文件报送审查和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定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有违法内容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建议。制定机关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书面答复。对答复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30日内提出复查申请,属于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向县人民司法局提出,县司法局应当在接到复查申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书面答复。

第三十条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实施机关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重大问题,需要做出调整的,应当及时报告制定机关。

第三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由制定机关组织评估清理。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评估清理,首先由实施部门提出废止、修改和继续实施的意见,经县司法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司法局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公布规范性文件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的;

(四)拖延执行或者拒不执行负责备案审查的政府法制机构出具的备案审查意见的;

(五)未按照规定答复书面审查建议的。

第三十三条  县司法局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制定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登记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违法规范性文件进行纠正的。

第三十四条  2017年2月1日前已实施但未标注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至2022年1月31日为止。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政策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外。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二年。《卢龙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卢政发规〔2017〕1号)同时废止。

附件: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

附件

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

一、规范性文件应具备三个要素

(一)规定的内容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

(二)规定的内容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

(三)规定的内容在有效期内对涉及的管理事务具有反复适用性。

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流程

(一)制定计划:必要性、主要问题、主要制度等。

(二)调研起草:制定机关组织起草、委托起草;公众参与。

(三)征求意见:系统、部门、专家、管理相对人,协调解决分歧。

(四)法律审核:法制机构审查。

(五)集体审议:体现集体决策精神。

(六)前置审查:政府法制机构在印发前进行合法性审查。

(七)依法公布:政府领导签发;部门领导签发。

(八)备案审查:下级政府报上一级政府,部门报本级政府,公布后15日内完成。

(九)解    释:制定机关解释(法制机构承办);职能部门解释。

(十)评    估: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参照制定程序。

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技术规范

(一)结构。

规范性文件一般使用章、条、款、项、目为结构单位,一般不用卷、篇、节等结构单位。

1.章的应用。内容较多,且有划分层次的需要,规范性文件设章。至少要有二章的内容,加上总则和附则,通常在四章以上。

2.条的应用。条是规范性文件中最基本的结构单位,最不可或缺。条的语言文字尽可能简明扼要。若条本身所包含的内容太多,可考虑将其分割为多个条文来表述,如果逻辑上不允许将条文内容割裂,可考虑在同一条文中划分出若干款、项乃至目来处理。但不能将同一意思的条文生硬割裂为多个条文,也不能将不同意思的条文掺杂在一个条文中来表述。条文之间应当保持一定的逻辑顺序,根据所表述的事物的规律来合理排序。

3.款的应用。款以自然段划分,无需序号,作为附属结构单位。款严格隶属于条,不能脱离条而单独存在。设款是为了解决条的逻辑结构问题,特别是在条的内容偏长且蕴含多重意思或多层结构时使用。

4.项的应用。项是次于款的结构单位,可以在条下直接设项,也可以在款下设项。项的作用与款的作用基本相同。但项的设置格式是以“(一)、(二)、(三)”方式分段表述,相互间以“;”区分。

5.目的应用。目是规范性文件中所使用的最小单位。严格隶属于项,不能脱离项而单独存在。目的应用格式是:用“1、2、3”分段表述,以“;”区分。

(二)组成部分。

根据复杂程度可分为简单型、居间型和复杂型。

1.简单型条文,一般在10条以下,直接用“第一条、第二条”或“一、二”排列即可。

2.复杂型是规范性文件常见的结构类型,特点是条文较多,格式规范,层次复杂,一般有章的层次结构划分。

3.居间型介于复杂和简单型之间,一般在20条以内,格式较为规范,基本用“第×条”形式表述。

4.内容可划分为:正文部分和附属部分。

正文部分一般包括总则(概括性规定)、分则(具体性规定)、附则(补充性规定)三部分。

总则主要包括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基本原则、主管部门、效力范围等内容。

分则是文件中规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的部分,即对不同主体、不同客体、不同行为、不同后果分别作出规定。具体规定鼓励什么、允许什么、禁止什么、限制什么、违反规定怎么办等。

附则一般包括名词术语的定义、制定实施细则或者实施办法的授权规定、施行日期和有效期、宣布有关文件废止等。大部分规范性文件一般在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表述为“本××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或2)年。”需立即实施的也可表述为“本××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或2)年。”

附属部分。包括文件名称和附件。

文件名称要素有:适用范围,如卢龙县、卢龙县刘田各庄镇;调整内容,如土地开发整理、燃气经营许可管理等。

附件主要包括一些补充性规定,或附带的表格、清单、图表说明等。

(三)语言文字的规范。

不能产生歧义。用书面语言,尽量避免口语化的词语,在涉及法律用语时,应当用法言法语。有关词语有多种含义时,必须采用限定词来界定其含义。对涉及数字的概念应当准确量化,不使用“约、左右”等模糊概念,要特别注意准确使用“以上、以下、以内、以外、不足、不满、超过”等概念。对同一对象的表述,前后要保持一致。要避免使用带有感情色彩的修饰词语,如“非常、十分、热烈、强烈、马上、迅速、认真、充分、严肃、严厉”等,也不要用“其、之”等文言虚词。文字要简明扼要,不能阐述道理,不能用领导讲话语气。

四、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及印发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要求,规范性文件实行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编号如下:卢政规〔2021〕1号、卢政办规〔2021〕1号。

五、报请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所需资料及流程

经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会前由起草单位填报《卢龙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提报单》,经县领导签字同意后,连同相关资料,按照所需份数一并报县政府办公室。

资料包括: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说明;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上级文件等依据;

(四)征求意见或者进行社会风险评估的有关材料及有关参考资料。

打印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