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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388404/2023-242877 主题分类:自然资源、城乡规划、土地出让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2018-05-12 文号:​卢政发规〔2018〕1号
名称:卢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卢龙县工业用地先租后让实施办法》的通知

卢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卢龙县工业用地先租后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

《卢龙县工业用地先租后让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卢龙县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0日

卢龙县工业用地先租后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加大工业项目有效投入,创新工业项目供地方式,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以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保障土地供给促进固定资产投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用地先租后让是指通过公开招拍挂先将整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租赁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按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并进行开发、利用、经营,待土地使用者达到租赁合同约定的投资、建设、税收等条件后,再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出让或续租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或出让合同,缴纳出让金或租金的一种土地使用权有偿灵活使用的创新形式。

第三条 卢龙县范围内工业项目用地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工业用地先租后让标准。

(一)租赁和出让年限。工业用地先租后让,租赁年限为5年,后期转出让年限实行差别化供地,根据项目准入设定的弹性出让年限扣除先期租赁年限设定;工业用地租赁和出让总年限不得超过50年,租赁总年限不超过20年。

(二)租金和出让金。先期租赁的租金和租赁期满达到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转出让的出让金,均按挂牌价确定。

第五条 工业用地先租后让程序。

(一)公开租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城镇基准地价结合地块条件和土地市场情况对地块租赁价格进行评估或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对地块租赁价格进行评估,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先租后让供地方案,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县政府批复意见,编制先租后让招拍挂出让文件,发布出让公告,按规定组织实施先租后让地块公开招拍挂成交后与受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二)合同管理。竞得人凭成交确认书与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租人)签订工业用地租赁合同,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为租金,核发不动产证书(租赁)。出租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向承租人交付土地。土地使用者(承租人)应当按照工业用地先租后让合同约定的建设时间、投资强度、用途等条件要求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在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转租。

(三)分类处置。租赁土地上项目建成投产后,达到合同约定的建设、投资、税收等相关条件的,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由承租人向卢龙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工业用地租赁转协议出让手续,依据挂牌价格确定出让价款,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核发不动产证书(出让)。

租赁期满后,达到相关开发条件的,承租人也可以选择续租,按本条第一款执行,租赁总年限不超过20年,年租金价格保持不变。

租赁期满后未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允许续租一次,但续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年租金价格保持不变。租赁期满未续租或续租期满,承租人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建设、投资、税收等相关条件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报请县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条件评价。

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所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按职能分工,由以下单位负责评定。

1.产业认定由发改局负责,按照我县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行核定。

2.固定资产投资由统计局牵头,国税局、地税局、审计局配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联合核定。

3.投资强度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项目用地面积进行核定。

4.年纳税总额由财政局负责,按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项目用地面积进行核定。

5.亩均税收由财政局牵头,国税局、地税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配合,按年度进行联合核定。

6.是否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由发改局进行核定。

7.是否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由科技局核定。

8.外资项目投资额由发改局进行核定。

第七条 工业用地先租后让作为土地供应方式创新,必须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规定,不得擅自调整租金标准或减免租金。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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