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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2016-100314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机构:卢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2016-09-29 文号:卢政发〔2016〕37号
名称:卢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卢龙县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申请保障性住房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卢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卢龙县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申请保障性住房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卢政发〔2016〕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县政府有关部门:

《卢龙县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申请保障性住房审核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卢龙县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9日

卢龙县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申请保障性住房审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多层次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2011〕68号)、市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及两个配套文件的通知》(秦政〔2013〕146号)、县政府《关于印发卢龙县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办法的通知》(卢政〔2015〕2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群体(以下简称“城镇中等收入群体”),是指对保障性住房有需求的本县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等对象。

第三条 对城镇中等收入群体申请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联审联查、审核准入等工作,遵循本办法。

第四条 县建设局负责组织城镇中等收入群体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审核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分别负责本辖区内城镇中等收入群体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受理、初审等工作。

县公安、国税、地税、人社、民政、市场监管、不动产登记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相应的联审联查工作。

第二章 申请准入

第五条 对保障性住房有需求的本县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本县城镇户口且实际居住;

(二)在本县范围内无城镇自有住房或人均城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城镇自有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一人户住房总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投资设立企业的注册资金额在30万元30万元以下;

(四)家庭人均年收入在本县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1.5倍以下。

单身人员,除应当符合前款条件外,申请保障性住房时,需年满22周岁(孤儿年满18周岁),离异人员离异需满1年以上。

第六条 对保障性住房有需求的新就业职工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婚;

(二)具有本县城镇户口;

(三)申请时在本县工作未满5年;

(四)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五)本人在本县范围内无城镇自有住房;

(六)申请人投资设立企业的注册资金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

(七)个人年收入在本县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1.5倍以下。

第七条 对保障性住房有需求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的非本县户籍人员;

(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

(三)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满1年以上;

(四)在本县范围内无城镇自有住房;

(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投资设立企业的注册资金额在30万元30万元以下;

(六)个人或家庭人均年收入在本县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1.5倍以下。

第八条 城镇中等收入群体申请保障性住房时,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只能申请一套保障性住房。

第九条 本县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应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经济开发区管委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卢龙县保障性住房申请表》;

(二)《家庭信息、住房和收入查询委托书》;

(三)《保障性住房申请承诺书》;

(四)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五)收入证明(城镇低保家庭提供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等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城镇自有住房情况证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经济开发区管委统一向县不动产登记局核查并开具证明);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 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的,由个人向单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经济开发区管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卢龙县保障性住房申请表》;

(二)《家庭信息、住房和收入查询委托书》;

(三)《保障性住房申请承诺书》;

(四)申请人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非本县户籍证明)、学历证明(新就业职工需提供)、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

(五)收入证明;

(六)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等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城镇自有住房情况证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经济开发区管委统一向县不动产登记局核查并开具证明);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受理。本县城镇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按照规定程序,由本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携带有关资料,向户籍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经济开发区管委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经济开发区管委对资料要件进行核查,核查无误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初审。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对申请家庭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统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出具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连同公示资料一并报送县建设局。

(三)联审联查。县建设局接到有关申请材料后,先交由县不动产登记局审核其城镇自有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经审核合格后,县建设局再将联审资料转交县公安、国税、地税、人社、民政、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以上联审部门要及时对联审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反馈县建设局。

(四)公示与复核。县建设局将审核合格的申请家庭信息情况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家庭所申报情况不实的,县建设局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或经济开发区管委进行复核。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注明原因后将申报材料退回。

(五)保障。公示期满后,县建设局将公示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核实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六)轮候。审核合格但暂不能实施住房保障的按顺序轮候。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成员、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要书面告知县建设局,并退出轮候。

第十二条 审核合格的申请家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二)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三)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

(四)签订合同后放弃房屋的;

(五)其他放弃入围资格的情况。

第十三条 其他产权的保障性住房由产权单位参照上述规定自行组织实施,将房源信息、分配信息及时报县建设局备案。

第三 资格认定

第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在联审联查中的职责:

(一)县公安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籍信息进行认定;

(二)县人社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社会保险信息进行认定;

(三)县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相关纳税信息进行认定;

(四)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投资设立企业的注册信息进行认定;

(五)县民政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情况进行认定;

(六)县不动产登记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城镇自有住房信息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 工作程序和完成时限:

(一)县建设局在审核阶段,应根据申请家庭实际情况向涉及的相关部门送达《协助核查函》及《资格联审表》,交部门负责人签收;

(二)各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协助核查函》及《资格联审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分别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信息、社会保险信息、企业注册信息、纳税信息、婚姻状况、居住情况及户籍信息等情况进行核查,提出核查意见或出具证明材料,并将加盖公章确认的《资格联审表》和证明材料及时反馈给县建设局;

(三)各相关部门提出的审核意见或出具的证明材料,须由经办人和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六条 县建设局根据相关部门联审联查认定结果,对申请家庭的收入状况等情况进行认定,对其家庭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条件进行审核。

第四章 附 

第十七条 之前本县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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