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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19-07-26 文号:卢政发〔2019〕14号
名称:卢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卢龙县重大行政决策民意调查制度》等制度的通知

卢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卢龙县重大行政决策民意调查制度》等制度的通知

卢政发〔2019〕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

《卢龙县重大行政决策民意调查制度》等制度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卢龙县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5日

卢龙县重大行政决策民意调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提高政府决策的法制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关于加快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涉及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民生事项的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需要采用民意调查形式听取公众意见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民意调查由拟定该决策方案草案的有关部门和乡镇、开发区(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组织。

决策承办单位为两个以上的,可以联合组织民意调查,也可以由其中一个单位组织。

第四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民意调查,应当遵循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五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民意调查,可以采取网络普遍调查、短信随机调查和特定人群抽样调查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六条 民意调查情况作为县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委托独立调查研究机构进行民意调查的,应当要求其作出书面民意调查报告。

第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民意调查报告进行分析、研究,说明民意调查意见采纳情况。

第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将决策草案提交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提请县政府审议时,应当同时提交民意调查报告及意见采纳情况。

第十条 各部门和乡镇、开发区重大行政决策民意调查,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卢龙县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行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提高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工作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是指县政府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之前,通过听证会的形式公开听取、收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依照本制度组织听证。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其陈述意见的权利。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并通过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体报道听证的过程、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对本制度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县政府提出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建议。涉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在向县政府提出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建议前应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决策承办单位没有提出听证建议的,不得提交县政府进行审议;县政府办公室已收文的,可以向县政府提出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建议。县司法局在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发现遗漏听证程序的,可以向县政府提出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建议。

第六条 县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指定政府办公室或决策承办单位作为听证组织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听证。

第七条 听证组织单位应当依照本制度和其他相关规定提出听证方案,报县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听证方案的内容包括听证事项、听证内容、听证目的,听证参加人员的人数、条件、产生方式,拟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程序、规则等。

第八条 听证会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听证陈述人和听证旁听人。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为3人以上单数。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有可能影响听证公正性的情形的,应当回避。上述人员的回避由听证组织单位决定。

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是指听证组织单位指定负责主持听证会的人员,一般由听证组织单位相关负责人担任。

听证主持人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听证陈述人的发言顺序;

(二)就听证的陈述意见、理由、依据等询问听证陈述人;

(三)必要时组织听证陈述人进行质证、辩论;

(四)就听证过程中出现的中止、终结或延期听证等程序问题作出决定;

(五)维持听证秩序;

(六)审定并签署听证笔录;

(七)组织听证评议;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听证员是指听证组织单位指派的参加听证会协助听证主持人主持听证、听取意见的人员。听证员可以在听证过程中询问陈述人,在听证评议时发表对听证事项的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记录员是指受听证组织单位指派,负责听证会记录的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听证陈述人是指经听证组织单位确定,出席听证会并就听证事项提出意见、陈述有关理由和依据的人员,包括部门陈述人和公众陈述人。

(一)部门陈述人由决策承办单位指派的人员担任,一般不超过5人。部门陈述人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提供重大行政决策的备选方案及有关材料,并对该方案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参加听证会对决策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等主要内容作客观、真实、完整的陈述;

3、接受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公众陈述人的询问。

(二)公众陈述人由听证组织单位在下列申请参加听证会或邀请参加听证会的人员中确定,一般不得少于10人,其中第1、2项的人员应超过半数。

1、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其推选的代表);

2、与听证事项有关并提供事实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其推选的代表);

3、听证组织单位邀请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等。

第十三条 听证组织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10日前,根据听证方案发布听证公告,将听证公告在报纸、政府网站上刊登,必要时可以在电视台发布。

听证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项、听证内容和听证目的;

(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公众陈述人的人数、报名条件和报名办法;

(四)公众陈述人的筛选原则;

(五)应当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符合听证公告规定条件的,可在举行听证会5日前向听证组织单位申请参加陈述或者旁听。申请担任公众陈述人的,需在报名申请书中载明个人简历、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对听证事项的意见摘要等内容。

听证组织单位应当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影响范围、申请的先后顺序和人数条件等情况,公平合理地确定公众陈述人人选。参加听证会的不同利益关系或不同意见的公众陈述人人数应当大致相等。

听证组织单位可根据听证事项涉及的领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可邀请相关单位代表或相关专家,担任公众陈述人。

听证组织单位确定公众陈述人名单后,应当通过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听证组织单位应当于举行听证会的3日前,将听证通知书和决策备选方案文本等相关材料送达听证陈述人。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听证事项、听证举行的时间和地点、听证人员姓名、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注意事项等内容,加盖听证组织单位印章。

第十六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记录员查明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会情况,宣布听证纪律和听证会场有关注意事项;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员、记录员,说明听证事项,介绍听证规则,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部门陈述人陈述意见、理由、依据;

(四)公众陈述人陈述意见、理由、依据;

(五)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询问听证陈述人;

(六)听证事项需要听证陈述人质证、辩论的,在听证主持人组织下进行质证、辩论;

(七)经听证主持人许可,听证旁听人可以就听证事项发言;

(八)听证主持人作总结性发言,宣布听证结束。

(九)签署听证笔录。

第十七条 听证陈述人享有平等发言的权利,听证陈述人应当真实反映与听证事项相关的意见或者建议。

听证陈述人认为听证会程序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可以向听证主持人提出。听证主持人应当对听证陈述人提出的异议予以答复。

听证旁听人除经听证主持人许可外,不得发言,但可以在听证会后就听证事项向听证组织单位提交书面意见,反映自己的观点。

第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安排好陈述人的发言顺序,保证每个陈述人必要的发言时间;陈述人如有补充意见或建议,可在听证会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听证组织单位提交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可以询问陈述人,听证员也可以询问陈述人。陈述人应当客观、真实回答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的询问。

第二十条 陈述人可以就听证事项的陈述意见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必要时,听证主持人也可以要求陈述人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听证会结束后提交证据材料的,应于听证会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交。

第二十一条 听证参加人员应当遵守听证规则和纪律,不得有妨碍听证会秩序的行为。对违反听证会纪律的,听证主持人应当予以制止;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退场。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听证:

(一)因不可抗力的事由致使无法按期举行听证会的;

(二)主要听证陈述人没有出席听证会或出席听证会的陈述人不超过半数的;

(三)陈述人提出听证主持人或听证员回避申请被接受,听证机关不能及时更换的;

(四)部门陈述人应公众陈述人要求,需要补充提交相关材料的;

(五)听证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无法继续听证的;

(六)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听证会举行前中止听证的,由听证组织机关决定并通知听证参加人;听证会举行过程中中止听证的,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中止听证的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举行听证。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听证:

(一)公众陈述人全部明确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的;

(二)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举行听证没有必要的;

(三)依法应当终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终止听证的,由听证组织机关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客观真实反映听证的全过程,并载明下列内容:

(一)听证事项及听证内容;

(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四)听证陈述人的意见、理由、依据;

(五)听证陈述人进行质证、辩论的,载明质证、辩论的内容;

(六)听证主持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听证笔录经听证陈述人核对无误后当场签名;认为记录有误的,可以当场补充或修改;拒绝签名的,由记录员在听证笔录中注明情况附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 听证组织单位应当在听证会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研究听证意见或者建议,制作听证报告,并提交听证笔录以及与该重大行政决策有关的全部材料,报请县政府对该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审议。

听证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地反映听证会上听证陈述人的听证意见,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采纳。听证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项及听证内容;

(二)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包括听证主持人对听证会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中止、终止听证的说明;

(三)听证陈述人提出的主要意见或者建议、理由、依据;

(四)听证事项的赞同意见与反对意见以及之间的分歧;

(五)对听证意见的分析、处理建议;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听证报告应当作为县政府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由听证组织单位书面告知听证陈述人,并以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部门陈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府对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会或者拒绝在听证会上陈述的;

(二)在听证会上陈述不实或者提供虚假、错误信息的。

第二十八条 听证组织单位以及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违反本制度规定,不履行听证职责的,由县政府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扰乱听证会秩序的,由听证主持人予以制止;拒不改正的,责令离开听证会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听证组织单位组织听证应当提供必要的场地、设备和其他工作条件,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一条 各乡镇、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其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卢龙县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依法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适用本制度。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按照县政府有关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定进行界定。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属于规范性文件范畴的,适用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县司法局负责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县政府办公室、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等相关单位配合做好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在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阶段应当通知本单位的法制工作人员参加;为提高工作效率,县司法局也可以参加该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

第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向县政府报送重大行政决策备选方案,应当一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决策备选方案和决策备选方案说明(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和必要性、可行性说明,以及决策的成本效益风险分析);

(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以及外地做法;

(三)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等资料;

(四)有关征求意见的综合材料;

(五)应当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提供咨询论证材料;应当举行听证的提供听证材料;

(六)决策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决策承办单位对上述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六条 县政府办公室在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县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将该决策备选方案和相关资料转给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条 县司法局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一)决策权限是否合法;

(二)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第八条 县司法局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到有关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必要时可以外出进行考察;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发函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在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四)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法律咨询或论证,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开展第(二)、(三)、(四)项规定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第九条规定的审查时限内。

第九条县司法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15个工作日完成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情况复杂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县政府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时限完成。

第十条 县司法局认为决策备选方案仍需补充材料或需要修改完善的,可提请县政府或者径直要求决策承办单位办理,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完成。

补充材料和修改完善的期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决策承办单位对县司法局提出补充材料或修改完善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充分说明理由并提交依据。

第十一条 县司法局向县政府报送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明确提出合法或违法、部分合法或违法的意见及理由、依据,以及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对与决策承办单位不一致的意见,应当在合法性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

县司法局出具的审查意见,只供政府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二条 县司法局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是县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不予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县政府对该重大行政决策不予作出决定。

对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合法性审查不合法作出决策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研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时,县司法局负责人(审查负责人)应当出席会议,并就该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情况作说明。

第十四条 县政府各部门(含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其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的具体办法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县政府对具体政务事项进行处理,可以根据需要交由县司法局进行法律审查。对具体政务事项的法律审查参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卢龙县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提高政府决策的法制化水平,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风险评估是指县政府对重大事项作出行政决策前,由决策承办单位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风险及其影响程度进行综合评价和估量的活动。

第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对决策事项的主要风险源、风险点进行排查,经排查认为存在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风险的,根据需要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情况或其中的主要内容开展风险评估。

第四条 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配合承办单位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向其提供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的相关书面资料及建议。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可以采用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抽样问卷、舆情跟踪、实地调查、重点走访、委托课题研究等方式,对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和影响进行科学预测。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需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明确评估目的、标准、步骤与方法;

(三)采取公示公告、问卷调查、实地走访或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征求意见会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四)根据社会反映和征求意见情况,对决策方案进行深入研究,详细查找风险点,并对其进行综合分析、预测研判;

(五)针对分析论证情况,按照决策实施后可能造成的影响程度确定风险等级;

(六)针对不同风险等级制定相应防范措施;

(七)提出风险评估报告。

第七条 风险评估应当重点就决策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进行评估,风险评估报告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法性评估内容。决策前期工作承办单位是否在权限范围内拟定决策方案,决策方案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二)合理性评估内容。决策方案是否符合绝大多数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拟采取的措施是否合理等;

(三)可行性评估内容。决策方案是否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配套措施是否经过调研论证,以及利益相关者的接受程度;

(四)可控性评估内容。决策方案是否存在公共安全隐患、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等社会稳定问题,以及对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可控程度和预防、化解的相应措施。

第八条 风险等级可分为高、中、低三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评估报告确认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难以疏导、稳定的,为高风险;

(二)评估报告确认存在一定风险隐患,可能引发社会矛盾冲突,但可以通过一定措施予以化解的,为中风险;

(三)评估报告确认存在较小的风险隐患,社会公众能够理解支持,仅少部分有意见的,为低风险。

决策方案存在高风险的,承办单位应当区别情况向县政府提出不实施、调整决策方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的建议;存在中风险的,采取防范、化解措施后再做出决策;存在低风险的,可以作出决策。

第九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重大行政决策未经风险评估或风险评估认定高风险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突发事件应对等决策程序中风险评估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卢龙县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制度,坚持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决定,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和领导班子成员的整体功能,提高决策水平和办事效率,避免和减少失误。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决策内容

凡属方针政策的大事、全局性问题,都应集体决策,其主要内容包括:

1、制定涉及群众利益或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

2、需要报告上级行政机关、本级党委或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决定事项;

3、制定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4、年度财政收支预决算方案、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5、决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国有资产处置的重大事项;

6、制定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专项规划;

7、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的采取;

8、其他涉及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决策程序

对重大决策实行集体决定,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1、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必要时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方案;

2、方案提出后,要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科学分析论证,作出评估;

3、集体讨论决策前,应将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等提前2天通知班子成员及相关人员;

4、必须有半数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能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5、如需会议对所讨论的重大问题进行表决时,应根据议题逐项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为通过。表决形式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和投票等形式;

6、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决定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

三、基本要求

1、不得用碰头会或个别沟通等形式替代集体讨论决定重大决策。

2、对预算内、外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要定期向领导班子通报。

3、如对重大决策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下次再讨论表决;也可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4、要广泛地听取各方面意见,任何人不得将自己的意见强加于人,对于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

5、对于暂时不宜公开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6、各乡镇、各部门行政领导班子根据各自职能,可以按照本制度规定,集体讨论决定重大决策事项。

7、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卢龙县重大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制度

第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是负责评估的组织、机构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后的效果做出的综合评定,并以此决定决策的延续、调整或终结的活动。

第二条 县政府办公室是决策后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机构,决策提出机关会同县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决策后的评估工作。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要以有利于检验重大行政决策的效果、效益、效率,有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有利于实现决策资源的有效配置,有利于决定决策的循环模式为目的。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是否符合;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

(四)决策实施在实施对象中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实施与社会、经济发展方向的符合程度;

(六)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七)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的准备:

(一)确定评估对象;

(二)确定合适的评估机构、评估人员;

(三)制定评估方案。包括评估目的、评估标准、评估方法和评估经费。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的实施:

(一)运用单体的、群体的访谈方法或采用文件资料审读、抽样问卷等方法采集整理决策信息;

(二)实行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统计分析决策信息;

(三)运用成本效益统计、抽样分析法、模糊综合分析法等政策评估方法得出结论并加以综合分析,最终取得综合评定结论。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的具体方法可以根据决策特点和后评估的要求,选择上述一种或多种方法。

第九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作出总结:

(一)撰写总体评估报告。一是对决策的制定与实施进行总体的评估,对决策后果、决策效率、决策效益做出定性与定量的说明;二是对以后决策的制定实施提出具体建议。

(二)对决策评估活动作出总结。一是对决策评估机构的效率管理机制做出总结;二是对评估人员的选择、评估人员的素质做出评估;三是对评估方案与评估程序进行总结;四是对评估标准的合理性进行思考。

第十条 决策后评估形成完整的决策后评估报告,报县常务会议研究审议,并形成对决策继续实施、调整或废止的最终决定。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卢龙县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健全行政决策制度,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决策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实施决策过程中,因决策错误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县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中具有决策权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决策错误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

(一)决策人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二)决策人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三)决策人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四)决策人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

(五)对应由本人作出的决策进行推诿或者拖延,不作决策的。

第六条 决策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

(五)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根据过错情况单处或并处。

第七条 决策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 承办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九条 审核人改变承办部门负责人的正确意见,导致主要领导发生决策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应报请而未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违规干预,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承办人,一般指具体办理决策事项的部门或单位主要领导;审核人,一般指行政机关主抓决策事项的负责人;批准人,一般指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及有批准权的主要领导。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具体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人员,视为审核人、批准人。

第十四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决策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第十五条 对情节轻微,造成损害后果较小的一般过错的直接责任者,责令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责令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做出检查。

第十六条 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直至降级处分,并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十七条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特别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以上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第十八条 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依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决定,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领导人员的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由监察机关负责。

第十九条 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经查,对过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做出决策过错追究决定;对事实不清,或者无过错的,不予追究。

决策责任追究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送达责任人和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求调查或者上级机关指令、责令调查的,应当将结果报送该机关。

第二十条 责任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在调查、处理中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一条 责任人对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及其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申诉处理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卢龙县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县政府重大决策事项档案(以下简称“决策档案”)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决策档案的齐全、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实现决策权力与决策责任相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卢龙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卢政[2014]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具体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

(二)编制和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四)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五)制定资源开发利用、土地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住房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公用事业、城市建设、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七)重大行政区划调整计划、重大地名的命名和更名;

(八)以县政府名义对外签署的重大合作协议以及举办的重大活动;

(九)县政府重要奖惩事项;

(十)需要报告上级政府或者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十一)其他涉及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

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行政决策,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决策档案是指县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决策档案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一)重大事项决策的启动程序档案:包括提出决策事项、初步可行性论证、决定是否启动、确定实施的领导组织等档案材料;

(二)决策方案的拟制档案:包括调查研究、重大事项决策草案及说明,有关法律和政策依据,社会公众、有关单位等各方面提出的主要意见、意见处理情况和理由说明,听证记录、专家论证或专业机构意见,风险评估报告等档案材料;

(三)合法性审查档案:包括合法性审查意见、对意见进行处理的情况和理由说明以及主要调研成果等档案材料;

(四)集体讨论档案:包括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定的详细会议记录、决策结果等档案材料;

(五)决策执行与公开档案:包括决策执行效果评估、决策执行责任、决策公开等档案材料;

(六)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形成的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历史记录档案材料。

第五条 县政府办公室综合科负责决策档案的归档工作。

县档案局负责对决策档案归档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第六条 凡属决策档案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由综合科按有关规定向县政府办档案室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禁止任何个人据为己有或拒不归档。

县政府办应指派专人负责决策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移交、安全保管和利用工作,同时要严格审查归档文件材料质量,确保决策档案完整、准确、系统。

第七条 决策档案的整理、保管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决策档案按决策事项专项归档,按《归档文件整理规则》整理编号。

决策档案保管期限的确定,主办单位为永久,联办单位为定期。

重大事项决策作出后形成相关专业档案的整理办法和保管期限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除涉密事项外,县档案局应当依法向社会开放决策档案。

第九条 县档案局依法对决策档案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相应处罚或处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卢龙县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提高政府决策的法治化水平,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风险评估是指县政府对重大事项作出行政决策前,由决策承办单位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风险及其影响程度进行综合评价和估量的活动。

第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对决策事项的主要风险源、风险点进行排查,经排查认为存在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风险的,根据需要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情况或其中的主要内容开展风险评估。

第四条 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配合承办单位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向其提供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的相关书面资料及建议。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可以采用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抽样问卷、舆情跟踪、实地调查、重点走访、委托课题研究等方式,对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和影响进行科学预测。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需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明确评估目的、标准、步骤与方法;

(三)采取公示公告、问卷调查、实地走访或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征求意见会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四)根据社会反映和征求意见情况,对决策方案进行深入研究,详细查找风险点,并对其进行综合分析、预测研判;

(五)针对分析论证情况,按照决策实施后可能造成的影响程度确定风险等级;

(六)针对不同风险等级制定相应防范措施;

(七)提出风险评估报告。

第七条 风险评估应当重点就决策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进行评估,风险评估报告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法性评估内容。决策前期工作承办单位是否在权限范围内拟定决策方案,决策方案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二)合理性评估内容。决策方案是否符合绝大多数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拟采取的措施是否合理等;

(三)可行性评估内容。决策方案是否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配套措施是否经过调研论证,以及利益相关者的接受程度;

(四)可控性评估内容。决策方案是否存在公共安全隐患、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等社会稳定问题,以及对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可控程度和预防、化解的相应措施。

第八条 风险等级可分为高、中、低三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评估报告确认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难以疏导、稳定的,为高风险;

(二)评估报告确认存在一定风险隐患,可能引发社会矛盾冲突,但可以通过一定措施予以化解的,为中风险;

(三)评估报告确认存在较小的风险隐患,社会公众能够理解支持,仅少部分有意见的,为低风险。

决策方案存在高风险的,承办单位应当区别情况向县政府提出不实施、调整决策方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的建议;存在中风险的,采取防范、化解措施后再做出决策;存在低风险的,可以作出决策。

第九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重大行政决策未经风险评估或风险评估认定高风险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突发事件应对等决策程序中风险评估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卢龙县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活动,推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根据《卢龙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卢政[2014]18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以下简称专家论证),是指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拟决策事项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的专业性论证活动。

未组织专家论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政府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论证。

第五条 专家论证的组织工作由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负责。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由主要实施单位负责专家论证的组织工作。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保障专家依法、独立、客观地开展论证工作。

第六条 论证专家应当从正反、利弊等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全面论证,内容包括: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施的配套政策和措施;

(四)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

第七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通过公开邀请等方式遴选5名以上相关领域具有权威性、代表性的专家参加论证会。

参加论证会的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可以查阅相关资料、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并独立开展论证。

第八条 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论证后,应当出具签名或盖章的书面论证意见。

论证意见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论证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定专家论证工作方案,包括论证目的、论证对象、论证方式、步骤等;

(二)确定论证专家;

(三)为论证专家提供所需的资料;

(四)专家在确定的时间内对决策事项进行研究并按确定的内容、方式开展论证活动;

(五)决策事项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会,听取并整理、分析专家的意见建议;

(六)专家组编写专家论证报告。

第十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在将决策方案草案提交决策机关集体讨论时,应当将专家论证报告或意见一并提交。

第十一条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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