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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388404/2023-242875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2018-12-13 文号:卢政发〔2018〕37号
名称:卢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卢龙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卢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卢龙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卢龙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卢龙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1日

卢龙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县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紧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按照高质量发展的根本要求,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速政府职能转变。认真落实省、市和县委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凝心聚力、干事创业,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县政府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准则:

(一)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在县委领导下,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发扬钉钉子精神,周密谋划、用心操作,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指示精神及县委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政府全部工作之中,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努力解决广大人民关心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三)坚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带头尊崇宪法和维护法律权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协调的原则,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构建职能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

(四)坚持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我县实施办法,坚决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顽症;发扬唯实求真精神,大兴调查研究之风,走好新时代的群众路线,努力赢得人民群众的信赖和支持;发扬雷厉风行、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工作作风,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精神,扎实推动工作落实。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县政府党组要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县委的决定,加强对全县经济工作的统一领导,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五、县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六、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全面工作。副县长和其他党组成员协助县长工作。

七、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县长和其他党组成员按照工作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县政府机关日常工作,并协调落实县政府决定事项和县长交办事项。

十、县长在外学习、出国访问期间,受县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代行县长职务。

十一、各委员会、各局、各办公室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县审计局在县长和上级审计机关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县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县政府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密结合卢龙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

十三、县政府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深化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四、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宏观调控的决策和部署,深入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科学确定调控目标和政策取向,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十五、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依法严格市场监管,规范市场执法,清除市场壁垒,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

十六、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治理机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十七、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构建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八、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全面推进绿色发展。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九、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主要负责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二十、县政府及各部门根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县政府决定、命令,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

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法定程序,确保程序不缺失,文件合法有效。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并由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县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县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由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发布实施。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或县政府决定、命令,以及规定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者由县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二十一、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二十二、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意识,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坚持县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民主决策中的作用,不断丰富民主决策形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全县预算,重大规划,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地方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等,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五、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并经县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会签;涉及乡镇政府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舆情研判,做好应对预案,并以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六、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七、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二十八、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规定等,除依法需要保密的以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九、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县政府有关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机制

三十、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县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三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县政府各部门重大涉法涉诉事项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县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三十二、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县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包联重点信访案件,定期接访、约访、下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八章 提高行政执行力

三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牢固树立改革创新意识,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政府内部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切实提高行政执行力。

三十六、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县政府重大事项、重要工作由县长安排和统筹调度;县政府日常工作,属于县政府分管领导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领导全权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由县长明确一位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负责,相关分管领导配合。

强化主办部门责任制。涉及多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经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相互沟通协调后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说明协调过程,列明分歧所在,提出倾向性意见和理据,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必要时,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召开会议审议。

各部门应建立不同层级的直接沟通协调机制。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时,被征求意见部门应及时书面回复意见。

三十七、县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完善工作落实机制,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对县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要按要求向县政府报告进展情况。

三十八、对县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实行工作督查制度。县政府领导要通过深入基层调研、现场办公等形式,督导工作落实。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协助县政府领导抓好工作落实。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适时通报县政府重大决策、重要部署的落实情况,确保政令畅通。深入推进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督查+问责”联动机制,对督查中发现的作风不实、效能低下、工作不力、违法违纪等行为严肃追究问责,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九、县政府实行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四十、县政府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县政府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和重要决策部署,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报请市政府和县委批准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制定加强县政府党组自身建设的意见和措施,县政府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县政府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五)研究由县政府党组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十一、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两次。

县政府全体会议参加人员及列席人员:

(一)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

(二)各乡镇长、县政府直属单位及垂直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

(三)根据需要邀请县人大、县政协、县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相关领导;县委、县人大、县政协的相关部门,各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部分县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列席。

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决策部署,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总结和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四十二、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如有需要由县长决定临时召开。

县政府常务会议参加人员及列席部门:

(一)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参加会议,出席人数应超过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

(二)根据需要,邀请县人大、县政协、县人武部领导和县监委、县工商联负责同志列席,并可邀请部分公众代表旁听会议。

(三)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县政府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县政府法制办、县政府研究室以及和议题有关的县直部门、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会议精神及决策部署,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审议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四)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按照县政府常务会议年度学法计划,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四十三、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召集并主持,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参会人员由县长确定。

四十四、专题会议由副县长受县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县政府领导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专门问题。

(二)协调解决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县政府集体研究决定的有关问题。

专题会议参会人员由召开会议的副县长确定。

四十五、提请县政府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县长确定。为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要认真审核,层层把关。会议议题涉及部门之间不同意见的,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先行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后提交会议讨论。会议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六、县政府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县政府相关领导、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县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审核后,报县政府相关领导签发。

会议纪要送审稿应在会议结束后2日内拟出;需要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相关单位要于2日内反馈;会议结束后一周内,会议纪要应予签发。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决定事项督查督办和落实情况考核,定期将落实情况向县政府领导报告。

四十七、县政府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需要进行报道的,新闻稿须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有关副主任审定,如有必要,报县长或主持会议的县政府领导审定。

四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由县政府办公室审核拟以县政府名义召开会议的年度计划,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审批后,报请县长审定。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决定召开的,须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报县长批准。贯彻市政府部门工作会议精神,布置、总结部门业务工作,由县政府部门召开。

四十九、县政府各部门召开的本系统全县性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

五十、县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只安排与会议内容相关的部门参加。县长出席的会议,可安排乡镇政府和县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其他县政府领导出席的会议,一般不得要求乡镇政府和分管部门以外的县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确需参加的,按有关规定报批。邀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出席会议,须报县长批准。

五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各类会议、活动规模。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五十二、县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县政府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须向县长请假。县政府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其他应参会人员或列席人员不能参会,须向主持会议的县政府相关领导请假。

第十章 公文审批

五十三、上级机关发县政府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根据发文机关、文件内容和县政府领导分工呈送县政府领导批示。县政府领导批示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转办、督办。

阅批公文一般按照县政府领导排序,由前向后依次呈批。涉及多位县政府领导且时限特别紧急的公文,或者阅知性公文,可分呈县政府相关领导批示,排名在前的县政府领导作出需要贯彻落实的批示后,再将其批示回传已经阅批过的县政府领导。

上级机关发县委、县政府的公文,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委批办意见转呈县政府领导批示后,返回县委办公室办理。

五十四、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以正式文件报送,须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河北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报送县政府的公文要注重质量和时效,突出政治性、思想性、针对性、指导性、可操作性,确保文件充分体现党中央和省市指示精神以及县委决策部署和县政府要求,符合卢龙工作实际,依法合规、主题鲜明、文风端正、务实管用,并严格控制篇幅。严格按程序报送公文,不得多头报送。除县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五十五、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对上报公文负总责。涉及其他部门、单位事项的,在报送前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和单位沟通,书面征求意见;经协商后仍然存在意见分歧的,应在文中列明各方理据,并提出办理建议。

五十六、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并报县政府副县长审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县政府领导批示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转办、处理。

五十七、县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五十八、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其内容应属于关系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决定、政策措施以及需全县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

五十九、县政府向市政府的请示、报告等,由县长签发。县政府发布的命令,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事项,由县长签发。

六十、县委、县政府联合发文,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或县政府领导审批后,转县委办公室按程序报批。

以县政府名义发文,凡属重要政策性文件或涉及全局性工作的,报县长签发;属于县政府分管领导工作职责范围内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签发,涉及其他县政府领导分管工作的,须请县政府有关领导会签,由县长签发。已经会议讨论决定的,经县长、县政府分管领导授权,可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联合发文,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批后,转县委办公室办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联合发文,报县政府领导审批后,转县委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属县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必要时,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核报县长或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发文。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再由县政府批转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发。

六十一、严格执行县政府文件前置审核制度。有时限要求上报、下发的文件,起草部门要早作安排、尽早起草,给文件审核和县政府领导审批预留必要的时间。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要提前10个工作日送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县政府办公室提出前置审核意见后按程序报批并列会审议。未经前置审核的,一般不予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六十二、加强对县政府发文的统筹,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年度发文计划,减少临时性发文。对未列入县政府年度发文计划的事项,一般不予发文。确需发文的,要从严把关并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向县政府报批。除省、市文件、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主要领导明确要求发文之外,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一般不予发文。除省市文件、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主要领导明确要求发文外,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一般不予发文。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或现行文件规定仍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六十三、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始终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各自为政、阳奉阴违,绝不搞小圈子、小团体,绝不妄议中央,坚决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等问题,确保政令畅通。

六十四、县政府自觉接受和维护县委的领导,实行重大事项向县委报告制度。县政府制定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大改革事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政府全口径预算草案,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按规定需要向县委报告的重大事项,须向县委报告。

六十五、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县政府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个人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署名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

六十六、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县长外出离开本市,应事先向县委报告,并提前2天报市委值班室、市政府值班室。参加市委或全市性重要会议活动除外。县政府分管领导和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外出离开本县,经县长同意后,呈报县委书记批准。县政府领导实行工作AB角补位制度,确保工作不断档。

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离开本县,应事先向县政府分管领导请假,报经县长同意后,呈报县委书记批准。

六十七、县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六十八、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九、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坚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县委县政府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反对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并防止隐形变异。自觉践行“三严三实”,不断健全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七十、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坚持依法用权、正确用权、干净用权,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七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交通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属单位及基层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七十二、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坚持惩防并举,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强化廉政风险防控。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七十三、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作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把握国际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和规律,坚持学以致用,加强调查研究,勇于开拓创新,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七十四、县政府领导要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县政府领导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不安排警车带路,不搞边界迎送,一般不在基层用餐。

七十五、除县委、县政府统一安排外,县政府领导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题字、作序,一般不公开发表。县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章 附 则

七十六、县政府直属事业机构和经济开发区管委适用本规则。

七十七、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5月30日印发的《卢龙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卢政〔2007〕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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