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388404/2023-242881 | 主题分类:自然资源、城乡规划、土地出让 |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2018-05-11 | 文号:卢政发〔2018〕15号 | |
名称:卢龙县人民政府关于《卢龙县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实施细则》有关内容补充调整的通知 |
卢龙县人民政府关于《卢龙县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实施细则》有关内容补充调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切实保障大多数被征地群众的合法利益,维护正常的征地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省市征地拆迁补偿政策的相关规定,结合卢龙县征地拆迁的客观实际情况,按照3月15日国土部门重点工作县长办公会议精神,决定对《卢龙县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实施细则》(卢政发规〔2017〕3号)中部分项目补充调整如下:
一、明确奖励条件及标准
在土地征收中,对地上无附着物、构筑物的地块,且被征收人配合土地征收的,则给予其10000元/亩的奖励;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土地征收工作并在规定时间节点之前腾空交付土地的,则按3000元/亩的给予奖励。
二、调整部分补偿标准
(一)鲜果类树的补偿标准
1.苹果树
衰老期树(30年以上) 由117元/棵调整到200元/棵。
2.桃树
盛果期(3—15年)
地径大于等于10cm 由413元/棵调整到500元/棵;
衰老期树(16年以上) 由117元/棵调整到200元/棵。
3.李子树、杏树
地径大于等于10cm 由413元/棵调整到500元/棵;
衰老期树(30年以上) 由117元/棵调整到200元/棵。
4.梨树
地径大于等于10cm 由413元/棵调整到500元/棵。
衰老期树(30年以上) 由117元/棵调整到200元/棵。
5.山楂、枣、柿子树
地径大于等于10cm 由413元/棵调整到500元/棵。
衰老期树(30年以上) 由117元/棵调整到200元/棵。
(二)干坚果类树补偿标准
地径大于等于4cm小于5cm,由50元/棵调整到60元/棵。
地径大于等于7cm小于9cm,由331元/棵调整到350元/棵。
地径大于等于13cm小于20cm,由1500元/棵调整到2000元/棵;
地径大于等于20cm小于25cm,由2500元/棵调整到3000元/棵。
(三)其他树木及药材类补偿标准
1.榕树、荷叶树与针叶树(松树、侧柏等)补偿标准相同
(1)胸径小于2cm 30元/棵;
(2)胸径大于等于2cm小于6cm 40元/棵;
(3)胸径大于等于6cm小于15cm 80元/棵;
(4)胸径大于等于15cm小于20cm 150元/棵;
(5)胸径大于等于20cm 300元/棵。
2.香椿树补偿标准
(1)胸径小于等于5cm 16元/棵;
(2)胸径5.1—10cm 33元/棵;
(3)胸径10.1—15cm 55元/棵;
(4)胸径15.1—20cm 77元/棵;
(5)胸径20.1cm以上 99元/棵。
3.花椒树
(1)按堆补偿 30元/堆;
(2)按株补偿的参照香椿树标准。
4.药材类(枸杞、丹参、黄精等)补偿标准
(1)幼苗 15000元/亩;
(2)成品 20000元/亩。
(四)大棚类补偿标准
春棚按35元/平方米。
(五)电力设施
经电力等部门批准并且一直利用的电力设施,按照标准补偿;未经批准和没有利用的不予补偿。
三、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经县政府批准,在进行土地征收过程中,可依程序委托第三方实施。采用第三方征收的,国土局、各乡镇按职责做好配合,原定工作经费支付给第三方。
四、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执行。2017年12月18日之后发布征地公告,并按卢政发规〔2017〕3号文件规定进行补偿的项目,原则上按本通知执行。
卢龙县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