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38826-0/2023-240111 | 主题分类:农业农村、扶贫开发、水利 | 发布机构:水务局 |
发文日期:2023-02-23 | ||
名称:卢龙县水务局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公示 |
卢龙县水务局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公示
①收费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
②收费标准:根据冀价行费﹝2017﹞173号文件: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1.4元/平方米一次性计征。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计征,其中露天矿开采按0.7元/立方米计征、地下矿开采按0.3元/立方米计征。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0.3元/立方米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0.3元/立方米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5.对小微企业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属于地方收入部分收费进行减免。
③收费主体:卢龙县水务局核定、卢龙县税务局征收
④计费单位:元/立方米、元/平方米
⑤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冀价行费﹝2017﹞173号、冀财非税﹝2020﹞5号。
⑥收费对象:卢龙县域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
⑦收费范围:卢龙县域内。
⑧征收方式:采用核定征收模式,水务局出具《非税收入缴费通知单》,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使用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ebei.chinatax.gov.cn/“税费申报级缴纳/非税收入通用申报”模块或到所属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申报缴费并打印缴费凭证)。
⑨减免规定:
1.《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非税﹝2020﹞5号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设施的;
(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五)建设军事设施的;
(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2.《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推进实体经济降低制度性成本的补充通知》(冀财税〔2016〕100号):
对小微企业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属于地方收入部分收费进行减免。
⑩监督举报电话:0335-7619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