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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130324MB1121170Q/2023-241044 主题分类: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招投标 发布机构:行政审批局
发文日期:2023-09-08
名称:​卢龙县行政审批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公示

​卢龙县行政审批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公示

一、收费项目: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收费标准:

防护等级6B级以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缴纳,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

 

三、收费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卢龙县税务局(审批局核算缴费金额、税务部门收费)

 

四、计费单位:

/平方米

 

五、收费依据:

中发〔2001〕9号, 计价格〔2000〕474号,财综〔2007〕53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冀政办〔2009〕5号,国办发〔2013〕103号,国发〔2007〕24号,冀财非税〔2004〕2号,《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冀财税〔2015〕34号,冀财非税函〔2022〕4号,冀发改公价〔2022〕1449号,省政府令〔2023〕4号

 

六、收费范围:

本县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工业生产厂房及配套设施除外)。

 

七、收费对象: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审批权的部门 (以下称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一)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二)建设项目位于流砂、暗河、基岩埋深较浅等地段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三)因建设地段建筑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四)按照《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4号)第八条标准计算应当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以下的 (医疗救护、防空专业队工程除外)

 

八、征收方式:

审批部门核算缴费金额开具非税收入缴费通知单,缴费人凭缴费通知单到税务部门进行缴费。

 

九、减免规定:

1.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含小区配建),减半收取。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

2.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

3.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

4.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免征。依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5.中小学校舍建设项目予以免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

6.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

7.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依据:《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减免对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冀财税﹝2015﹞34号)。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8.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含小区配建)免征。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等公告2019年第76号),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9.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


十、监督举报电话:

0335-7015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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